※ 引述《VWilliams (年世蘭)》之銘言:
: 判決結果: 原判決成立
: 判決說明: 一、二案部分組務無異議,第三案部分組務對於不實指控部分看法雖與板主
: 相左,但推文第三句確有攻擊選手之情形,故三案皆維持原判決。
第三案部分群組長#1M16iGRI (CourtSports)發回版主重新審理
已遵照程序重新進行 故再次於此回文申訴版主判決
作者 st900278 (喵咪喵喵叫)
標題 Re: 申訴#1M181KIU (NBA)
時間 Fri Sep 25 14:45:0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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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推文的方向
可以判斷為 "因為harden形象不好 所以他做的事情含有惡意"
而非單純只是指某個人是有爭議的人
有往惡處解釋的意思
容易引起板上進一步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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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向版主申訴之回覆
可看出版主之重點仍是擺在我所指行銷之事是"惡意"行為
但如前述申訴文所言
本人早已說明此行銷討論並無惡性攻擊之意
而是論及一個合法且合乎現代商業社會模式之行銷手法
故推文應判斷為
"因為Harden形象不好 所以廠商也許不排斥利用這點順勢做此類行銷"
"行銷手法"完全只是就事論事 而會這麼討論之其因是源自"人的形象"
以體壇人士來講
眾多被球迷或媒體列為"形象不好"的選手 比比皆是
在ptt眾多運動總版甚至一般隊版
只要不過度惡意用詞 皆屬可受公評之範疇
連檯面上往往都是正評形象的費德勒
在網球版前不久也有被討論到"在球員間私下形象沒多好"
若因簡短幾個字有關"人的形象" 就把事件延伸到"攻擊選手"的板規層面處理
這是整個籃球群組與體育群組(球員專版例外)都沒有過的執法方式
若s版主真的對此很敏感
#1M0CiVFk (NBA) [ptt.cc] [新聞] 哈登再犯賤又穿NIKE鞋
則此事件之後續新聞標題與推文早該直接砍文或一一執法才是
以上
版主已對此案做出兩次解釋了 加上小組長也已對案情有所了解
我想應該不用再請版主前來重複耗時於此
請小組長直接審理兩造說法應該即可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