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NBA版 板主namie810303 判決過重

作者: JotaroKaga (幸福回憶的幻燈片)   2017-06-20 22:33:32
※ [本文轉錄自 JotaroKaga 信箱]
作者: namie810303 ()
標題: Re: [申訴] ***JotaroKaga***
時間: Tue Jun 20 06:00:07 2017
※ 引述《JotaroKaga (幸福回憶的幻燈片)》之銘言:
: (1)申訴人:JotaroKaga
: (2)受處分公告文章代碼:1PH-iQU2
: (3)申訴理據:
: 版規6.1中明訂
: 累犯次數計算方式
: 以違規當下往前推三年內(2016.01.01前記錄不算,以2016年後為主)為區間
: 若某A於2016.12.02違規,則計算2016.01.01-2016.12.02的違規次數。
:   (板規6.1之前三個月的警告記錄,屬違規記錄仍計為累犯次數
: 板規6.1之前的違規,仍可適用三個月可消除違規乙次)
:   遇特殊情況,版主有權視情況調整罰則內容,但須於公告中說明.
: 若以2017.6.19違規當下往前推三年
: 依據板規的違規計算區間應是以2014.6.19至2017.6.19為區間計算累犯次數
: 而本人歷年來在nba版的違規日期如下
: 2012.10.26(無水桶,僅有遭到警告)
: 2012.12.24
: 2013.1.3
: 2013.2.20
: 2014.2.23
: 然而本人上一次遭到水桶日期為2014.2.23 文章代碼:1J2UXv4G
: 且已經三年二個月不曾有任何違規
: 為何竟是將歷年來四次所有水桶紀錄皆計入為加重刑期的依據?
你連本次是第六次出現在公告文
在版主群的認知裡 已經是長期違規者
且看過你過往的違規紀錄
都是一樣的違規為主 討論球迷 攻擊球迷
版規也有提到 版主有權視違規者過往紀錄和動機決定是否給予減刑
另外 你要討論交易與否 為什麼一定要討論球迷行為和酸球迷
: 另外公告中指本人文章違反版規3-10
: 是否請您明確指出文章中的哪個句子違反硬限制?
通篇彈迷 彈迷
你可以看看過往公告 已經說過這是軟限制 應該說 你不正常的打球迷名稱 大量使用情況
下 都是違反軟限制
你也不喜歡 你一直被稱 肩迷 肩迷的吧
以上 還有疑問 請洽組務申訴
: (4)原判決文:
: JotaroKaga 文章篇違反3-10 3-12
: 觀其過往在板上水桶紀錄連本次達六篇 且都為攻擊特定球迷
: 為長期違規者 不符合減刑條款
: 上次為四犯 +2 =6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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