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1.
不受理,
依小組長之裁定文為最終裁定。
2.
兩板板主若未依小組長裁定文減輕t君處分,
應確實執行,
並經小組長追認。
====
說明:
1.
依照SportCenter板#1CLaoowB:
「1. 開板權 請參考
2. 組規制定權 #1348X47Q (SYSOP) [ptt.cc] [公告] 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3. 板主任免權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5. 看板監督權
申訴案所負責小組長需要迴避時
群組長代為處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況以外的申訴案群組長得不受理」
沒有什麼特殊事由需要繼續審理
且從裁定文看來
小組長對於文中所提之事件、t君身份、是否惡意等均已有綜合考量
故不進一步受理
2.
然小組長之裁定文,
顯為衡量當時之處分下,
要求板主予以相當程度之減輕。
獅板板主以已有減輕回應,
顯未依小組長裁定執行。
若獅板板主不服小組長裁定,應上訴至群組長,
否則應於裁定文張貼「後」進一步執行減輕。
以上二擇一,
不應有其他選項。
獅板板主既未上訴至群組長,
則自當於裁定文張貼「後」仍進一步減輕t君水桶期限,
其減輕程度亦需經小組長追認。
雖然小組長回信中有「獅板板主說明已經是減輕了的判決」語,
可主張為對獅板板主推文中說明之接受,
但與裁定文之裁定有所不同時,
仍應以裁定文為準。
因此請獅板板主於原裁定文下方推文重新告知判決之減輕程度,
經小組長追認,
以完成所有程序。
※ 引述《tung2008 (tung2008)》之銘言:
: 本人於CourtBasebal~
: 申訴Lions版主okikuma及baseball板主ashrum判決爭議~~
: 相關文章都在CourtBasebal都有說明~~
: 惟小組長RJJ做出以下判決:
: *********************************************************************
: 判決:
: 申訴不成立
: 但請兩板板主酌予減輕處份
: 說明:
: 統一集團雖然為統一獅職棒隊的擁有者
: 但是棒球板或是統一獅板不必然因此需要討論該集團的新聞
: 此新聞事件的中唯一與棒球相關者為運動飲料
: 與兩板的討論主題距離已經太遠
: 因此裁定申訴不成立
: 然觀其全文,組務認定其並無鬧板惡意,情節尚稱輕微
: 除非當事人六個月內有其他前科
: 否則請板主酌予減輕處份
: 以上,請 ashrum 及 okikuma 兩位板主前來推文說明最後處理方式
: ***********************************************************************
: 上訴說明:
: 1.Lions版主及baseball板主皆已在6/7、6/8做出相關說明~~
: 惟小組長並無6/8後在收到兩位板主說明後做出最後定奪~~
: 一直到6/12日寄信給RJJ~~小組長才表示以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