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申訴主文)不服從NBA板主Hijikata及小組長的判決

作者: bll135 (洪大少)   2016-08-04 18:46:22
※ [本文轉錄自 CourtBasketB 看板 #1NeRDr8w ]
作者: bll135 (洪爺) 看板: CourtBasketB
標題: [申訴] NBA板板主Hijikata任意劣文並延伸法規
時間: Wed Aug 3 17:03:44 2016
申訴人ID:bll135 、 GoRockMylife (為同一人)
被申訴之看板及板主ID:Hijikata
申訴人所受之處分:(例如「水桶三天」或「劣文一篇」等,
請將記得將板主的公告依置底申訴規則另行轉錄至本板)
bll135劣文一篇、
GoRockMylife劣文一篇
兩帳號合併水桶三天
申訴人之訴求:(例如「解除水桶」或「取消劣文」等)
兩個帳號都解除水桶、取消劣文
申訴之理由:(請詳實填寫,但越簡明扼要,越能幫助小組長有效率的處理您的申訴)
我於8/3下午發表一篇文章,糾正版上版友錯誤的翻譯文章,並批評藉由惡意扭曲文章
來對太陽隊的球迷進行嘲諷的行為。
該篇文章被板主以針對版友進行攻擊為由劣文。
於是我寫了一封申訴信,以及一封對該篇錯誤翻譯文章引戰違規行為的檢舉信。
(此為另案,不多述)
我的主張是,我批判的是其人的「行為」而非人身攻擊。
但無論版主是否採信,他並沒有對我的申訴信與檢舉信回信。
於是我查詢過 NBA 板板規,使用分身帳號 GoRockMylife 於板上公開發文質疑,
希望版主對於是否有吃案(不處理我的檢舉信)能給予正面回應。
而 H 版主採用的方式是以分身帳號為由劣退我的文章,並且一併水桶七日。
但我觀看 nba 版的板規,並沒有分身帳號遭劣退(而非水桶)以後需要連坐的罰則。
我的 bll135 帳號不能在 NBA 板發言,是因為有一篇退文,
但我的主張是
1)我的這個劣文是否成立,還要看我們在組務的處理來決定。但 H 版主刻意放置
我的申訴信,讓我沒有辦法來這裡提出申告。
他同一時間還在板上處理版務,直到我再次催促才回信。
2)就算 bll135 這個帳號受到退文三天內不得消除的懲罰,這也不代表其他的帳號
應該要遭受同樣的處罰。本人於 PTT 擔任過三個版主職,未曾聽過劣退處分可
以在不同帳號上連坐的。劣退 A 帳號不等於劣退 B 帳號,劣退與其連帶而來的
系統處分跟看板方主動水桶應該是兩回事。
3)H板主主張 bll135 帳號於被水桶後會被系統自動禁言三天,然而此一禁言處分
乃是系統處分而非站務處分。顯然 H 版主有意將之混為一談,來迴避我以另一
帳號 GoRockMylife 提出的質疑,並以其版主職位提出任意解釋,公報私仇。
因此,我主張,根據 NBA 板板規,
bll135 帳號所發表的文章是否為退文(即是否有人身攻擊事實)可以討論。
但是該板規並未規定 bll135 帳號應受 3 天水桶。
此一水桶處分應當取消。
另, GoRockMyLife 帳號發表的文章為經過版主任意解釋下的報復性處分
應取消其退文及水桶。
P.S. 該版主聲稱已申請 GoRockMyLife 帳號退文取消,
雖然還沒有在 ID_Problem 看板看到相關申請程序
但我仍然堅持在板規沒有禁止劣退後不能使用分身帳號發言的前提下
發表公開文章詢問版主的執行標準並無不妥
該帳號的水桶與劣退判決於法無據
最後,我想針對 Hijikata 的公告提出一點質疑,
他提到因為 bll135 的帳號先被水桶三日,而 GoRockMyLife 又發言,
所以 GoRockMyLife 這個帳號應被水桶三日。
此並非事實!
請小組長檢視相關證據,原先 Hijikata 對 bll135 的文章判決是退文
而後以「bll135的退文三天後才能取消」將 bll135 水桶(事件一)
跟因為「bll135被水桶,GoRockMyLife不應該同時發言」而判處連坐(事件二)
這兩個水桶的時間是一併處理的
意思是, Hijikata 以「因為你被退文」改判了自己原先的判決為退文後水桶,
然後在改判的第一時間以此來連續開罰
試問,我要怎麼在使用 GoRockMyLife 發文時預判到自己的 bll135 帳號被水桶?
連續開罰是否合理?
H版主對 bll135 這個帳號改判水桶的理由又是否充分?
請小組長明察!
最後來附上時間順序回應 Hijikata 板主的「被水桶禁止檢舉」和「被水桶還發言」說
時間: Wed Aug 3 12:44:03 2016 發表文章批評不實謠言文章
時間: Wed Aug 3 13:19:02 2016左右 被退文,回信給板主
時間 Wed Aug 3 13:26:58 2016 以正確格式去信檢舉 kuluma 之文章違反板規
時間: Wed Aug 3 13:32:57 2016 以正確格式去信申訴
時間 Wed Aug 3 14:53:28 2016 板主回覆申訴信
時間 Wed Aug 3 14:55:56 2016 再次回覆板主之後沒有收到任何回應
時間 Wed Aug 3 15:25:11 2016 以分身GoRockMyLife於NBA板發文質問板主標準
08/03/2016 15:51:36 GoRockMyLife 之文章遭以分身為由退文
時間 Wed Aug 3 16:01:53 2016 Hijikata 發文說明事件,並呼籲以檢舉代替回
文。但仍拒絕說明為何拒絕回應我的檢舉文。
時間 Wed Aug 3 16:26:20 2016 Hijikata 發表水桶公告,將 b g 兩帳號水桶。
水桶理由是違反板規後再次使用分身違規發文。
時間 Wed Aug 3 17:00:41 2016 Hijikata 修改水桶公告,取消 GoRockMyLife
之劣文,並且主張兩帳號的水桶是因為已經給
予 bll135 劣文。
08/03/2016 17:04:24 GoRockMylife 收到看板水桶通知。
08/03/2016 17:04:14 bll135 收到看板水桶通知。
此順序表可以看出, Hijikata 所聲張之「又再以分身GoRockMyLife違規發文」
應建立於其所謂退文後「應視為在NBA板水桶3日的狀況」
出於此前提, Hijikata 拒絕接受我的檢舉信,也水桶了我,又水桶了我的分身帳號。
而我在寄送檢舉信之前並不知道會被水桶,使用分身帳號之前也沒有收到水桶通知。
所以請教小組長,當板規明訂為劣退的情況,板主是否可以延伸解釋為「應視為在NBA
板水桶3日的狀況」,任意增加三日水桶處分,並予以連續開罰,還剝奪我原應有的
對其他文章的檢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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