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小組長裁定)不服從NBA板主Hijikata及小組長的判決

作者: RJJ (傳說中的小米)   2016-08-15 14:56:08
裁定:
申訴部份成立
說明:
一、板主(群)為板規的立法者及執行者
板規的意旨為何,該如何執行、判準,皆應由板主(群)決定
意即在一定的程度之內,組務會給予板主(群)在執行及解釋板規的彈性
當然這彈性板主(群)必須妥善使用
否則組務的懲處及使用者的反彈自然會出現
以此原則,根據 NBA 板板規中「被水桶者不得檢舉」目的
依此判定將「被水桶者」擴張至「無發言資格者及分身」是否洽當
就這一點,組務在此裁定:
a.暫時允許
b.須於一週內補充至板規內文
(台灣時間八月二十二日二十三點五十九分前)
二、追加水桶方面,組務認可申訴人的說法
各板進入門檻隨時有可能不同,若由板主群由當時狀況執行水桶
即使在板規裡有寫仍有很大的可能造成執行錯誤及使用者混淆
若要追加水桶,應於板規中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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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l135 (洪爺)》之銘言:
: 1.被水桶者及其分身不能檢舉的規定我不知從何而來。我不是 NBA 版的長期或深度使
: 用者,但若一個看板的版主在某甲跟某乙的紛爭中選擇性水桶某甲,對某乙輕縱,
: 並且在面對某甲對某乙同樣違規的行為檢舉無門,看不下去的某丙非當事人不受理,
: 向 CourtBasketB 申訴後被小組長質問的情況下都可以以該條板規迴避。而板主本人
: 也可以被合理質疑他像是不處理 kuluma 的文章一樣不處理某乙的攻擊言論。
: 請問小組長、群組長,你們可以接受 NBA 版的板規中有這條天皇條款嗎?
: 為什麼一個版的版主可以擁有拒絕特定使用人檢舉信的權力,並且在自己恣意延伸
: 看板懲處的情況下行使?
這個問題有點大
很遺憾在「認定及懲處濫訴」仍未能正規普及化的現在
這樣的板規看來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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