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JJ (傳說中的小米)
2017-02-24 08:22:15※ 引述《JUNstudio (agGREssion)》之銘言:
: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 請 JUNstudio 小組長說明 2-i 「可能」縮短當事人申訴時間的原因、必要性
: : 或是說,當初訂定這條款的時候是否有考量到這個可能性?
: : (當初訂定 2-i 的可能是我?)
: Baseball_BM 置底的使用規則發表者是前任棒球小組長 FlyFreedom
: 所以這邊我沒辦法回答相關設問
: 不過我以為,設定三天期限也是提醒當事人應儘早提出權利救濟
: 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 同時讓板主與組務對於案件也能較早去主動掌握
: 由於上訴準備期(申訴階段完成後168小時內可提出上訴)有七天期限
: 有鑒本案上訴內容,因此日後我會考慮下列方案的可行性:
: 是否要將兩者(溝通至申訴的三天間vs申訴至上訴得七天間)重新整理成同樣期間?
裁定:
一、兩個條文有衝突時,組務認為應該以保障使用者權益較多的條文為優先
因此裁定此上訴案駁回,該申訴案應以 JUNstudio 小組長的裁定為最終裁定
二、該條文應如何修正,可由小組長自行決定
但萬一又有類似的情形發生,處理原則同前一條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