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解釋有問題吧? 直接拿人家的手機起來用
算是「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嗎?
電信法 第 56 條(修正日期:96年7月11日)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
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
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
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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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01/5/26oaw.html
盜傳簡訊得利2元 判刑3月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6/01 15:48"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 1日電)潘姓男子民國98年間竊取他人手機,傳1封簡訊給他人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他得利新台幣2元,以違反電信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33歲具有詐欺前科的潘姓男子,去年 1月間在台北縣樹林市,看見廖姓女
子將皮包放置在機車踏板上,竟趁廖女不注意時,偷走皮包,並拿廖女手機傳了1封簡訊
給友人,遭檢方起訴。
潘男竊盜部分,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盜傳簡訊部分,地院合議庭
認為,無法證明該封簡訊的傳送者,因而判處潘男無罪。
檢方就無罪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酌通聯紀錄及被告說詞,認為被告確有
盜傳簡訊,並獲得不法利益 2元,改判他有罪,以違反電信法,改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
易科罰金。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