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案子已經不是第一件 之前有一大堆
例如網拍血壓計、耳溫槍、OK繃什麼的被罰
據媒體報導 只知是依據藥事法 但也都說不清楚是根據哪條
查到有兩種說法
一種是65+91I http://www.ruten.com.tw/system/server_center.htm?000600050027
(「藥物」包括醫療器材在內)
第65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91條第1項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則新聞也是用這條 所以才會可以罰到20萬
另一種是27I+92I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45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2786181/IssueID/20060731
第27條第1項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
更登記。
第92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
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
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不管用哪個解釋都很牽強 像是衛生署存心賺罰款
姑不論對於「醫療器材」的認定廣泛
如果是市面上本來就已經合法販售的藥物或醫療器材
沒有過期或損壞 甚至未開封 處罰民眾零星轉售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實在想不出來 純粹欺負人不講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