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電信內鬼」案擊中刑法軟肋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3-05-12 17:43:17
洩漏個資也是可以讓人死亡的... 滿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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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電信內鬼”案擊中刑法軟肋
作者: 李克傑 發佈時間: 2010-06-10 09:33:37 來源: 中國青年報
  
  6月8日,北京東方亨特商務調查中心等5家調查公司的9名“私家偵探”在朝陽法院受
審。與他們同臺“受審”的,是5名電信企業的員工,他們分別被指控犯有非法獲取公民
個人資訊罪、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罪。前述三項罪名在2009
年2月出臺,這5個人是新罪名出臺後國內被揪出的首批通信運營商的內部員工。(6月9日
《北京青年報》)
  社會的發展讓交往日益頻繁,同時個人資訊也大量留存于國家機關及其他公共服務單
位。而在“資訊就是金錢”的今天,由於制度的漏洞、觀念的落後以及金錢的誘惑,使那
些經手和保管個人資訊的單位和個人未能很好地堅守道德底線,大量個人資訊被洩露甚至
被出售。這讓許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堪騷擾,不僅嚴重妨礙了公民的生活寧靜權,有時
還危及資訊主體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了嚴打和防止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非法獲取、非法提供和非法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情節嚴
重行為入罪,增設三個相關罪名,為公民個人資訊安全提供了安全保障。一年多來,司法
機關已經查辦了一些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案件,對社會起到了較好的警示威懾作用。
然而,相比而言,北京市正在審理過程中的這起首批涉及通信運營商內部員工的案件,則
更具典型性,其情節和後果也更令人毛骨悚然。不僅如此,在筆者看來,這個案件還觸及
了刑法修正案(七)及相關條款的軟肋,值得深入探討。
  首先從本案的情節上看,來自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的5名員工向他人提供
和出售的不僅僅是本公司掌握的用戶資訊,而且還充當“掮客”和“二道販子”販賣其他
公司的用戶資訊。也不僅僅是客戶的一般身份資料和手機號碼等靜態資訊,還利用自己處
於特殊崗位的職務便利和技術特長,向他人提供和出售用戶通話清單、通話內容甚至手機
定位等動態資訊。而後者在我國只有司法機關為了偵辦案件才能實施的偵查行為。這說明
“電信內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異常惡劣,簡直肆無忌憚無法無天。
  由於其情節上的惡劣性,因而也帶來了意想不到的極其嚴重後果。據檢察機關稱,由
於中國聯通北京分公司網路運行維護部監控中心主任唐納宇私自幫助調查公司掌握了手機
定位技術,一名受害人因手機通話記錄和基本資訊被洩露,遭私人偵探定位,最終被仇家
殺害於家門口。這就是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危害後果決不限于一般的“信騷擾”,其
背後暗藏公民生命財產的嚴重威脅。
  正是由於“電信內鬼”的行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筆者才注意到單以侵犯公民個
人資訊罪懲處存在可商榷之處。因為“電信內鬼”的行為已經涉及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僅非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並不能涵蓋他們的全部犯罪行為,應當實
行數罪並罰。同時,鋻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能造成被害
人死亡的最嚴重後果,其刑法規定的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下的法定刑就顯得嚴重偏低,如果
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處罰則更不能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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