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通姦在床親見不足為憑 女教授告輸還被判拘役
2017-07-09 13:17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女教授發現先生與同事在摩鐵翻雲覆雨,她心痛之餘沒拍照片,因欠缺有力證據,控告丈
夫、小三妨害家庭敗訴。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曹馥年/攝影
一名在南部某大學任教的女教授,發現擔任汽車公司副總的先生與女同事有染,去摩鐵破
門抓姦,發現兩人身體交疊,正在床上雲雨。她心痛萬分,一時之間沒拍到兩人床戰照片
,雖在事後控告先生、小三通姦,卻因欠卻關鍵的相姦照片證據敗訴;她還因侵入住宅,
被法院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教授與陳姓丈夫都是博士畢業,結婚16年育有2女。兩人留美返台後
,因生活習慣不同產生齟齬,4年前,林女發現先生疑似與呂姓女同事發生外遇,私下委
託網友調查兩人行蹤,2013年5月某日凌晨,她掌握兩人背著她上摩鐵,與幫她調查的3男
1女網友破門闖進房間抓姦。
林女指出,她看見丈夫壓著呂女,二人交疊,全身赤裸的先生一看到有人就站起來,呂女
僅上半身著內衣,下身赤裸。她不想再看,退開等候警員到場。同行網友拍到的照片,是
兩人身體已分開,呂女弓身躺在床上,女教授丈夫赤裸跪坐在她後方。她另還有拍到兩人
約會時牽手、擁抱、接吻等親密畫面。
陳、呂兩人否認通姦,並均辯稱:當時陳男洗澡完畢,等候呂女幫他染髮,陳才會全身赤
裸,呂則僅著一件內衣。兩人並未進行男女性器接合的通姦、相姦行為。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刑法的通姦、相姦罪, 須以有配偶之人或與有配偶之人發生男女性
器接合的交媾行為,才符合法條所指的姦淫。雖然兩人的染髮藉口太牽強,但因缺乏通姦
實證,因此諭知兩人無罪,仍可上訴。
另一方面,林女因在員警到場前就破門,被台南地檢署依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林女辯稱
,先生與小三當時正不法侵害她的配偶權及家庭秩序,為現行犯,她出於防衛自身權利才
破門。法官認為,捉姦雖符合急迫性的條件,但在客觀上不具備實施反擊的必要性,仍須
負刑責。
林女另主張先生脅迫她簽字離婚、辱罵毆打她還要她對公婆下跪道歉,最後還劈腿小三,
要求先生應賠償她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小三則應與先生連帶賠償200萬元。
由於林女提出先生辱罵她的錄音檔,以及先生與小三牽手約會照片,法官認為,侵害配偶
權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林女的配偶權確遭侵害,也有精神損失,判先生賠償她20萬
元,小三與先生連帶賠償57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