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進黨口口聲聲說要維持台灣主體性

作者: yanke (謝煙客)   2014-05-26 08:36:55
民國憲法,先看下面的:
第26條
....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
....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法律定之。....
第64條
.... 各省 .... //各省是指單獨一省——臺灣省么?還是臺灣有大于1省?
.... 蒙古 ....
.... 西藏 ....
第91條
.... 每省 .... //每省是指單獨一省,還是臺灣有大于1省?
.... 蒙古 ....
.... 西藏 ....
那么,在民國憲法中,規定各省,每省的文字意義何在?寫有蒙古,西藏文
字既然不是“民國國有疆域”是否已經違反國際法了?XDDD
或者說,民國憲法是一部國際法?召開的國民會議是國際會議?還是選舉產
生的是地球首腦?XDDD
由此可見,您對憲法的釋法比法官厲害多了。
抗日戰爭時期,有個名詞叫淪陷區。即:被他人占領的地方。那么,在八年
時間(其實不止八年),中國就是分裂的?顯然不是。如果被別人非法占領
就自然擁有法理,顯然您是在有意忽視國際法。現實就是:大陸不承認在臺
民國的合法權,在臺的民國也不承認在大陸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否則,我
們假設一下,如果菲律賓出兵占據臺灣西部。民國是否即可立即承認被占區
域不再受自己管轄,不再是自己現管的區域?如果您認為可以,顯然,屬于
逆來順受型。那就沒什么好討論了。民國也就沒了存在的必要了。
而站在民國角度,定義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增修條文),是正確的,卻并
不是在民國憲法中承認大陸非民國固有疆域。其意義是大陸地區(原國民官
方口中的“匪區”)因“匪占”(說白了,匪也是指一國之內發生的患)暫
未能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罷了。
在沒有國與國間通行的國際法之前,仍是有規則的。即:原國家主體承認分
離。比如:交趾(越南)自明清時期才脫離,被國家主體承認(無論是主動
還是被動)。
民國與人民共和國相互間自認的疆域高度重合;自二戰結束后,又從來沒有
過相互承認其合法權。國際上也從來沒有形成合法性,更沒有既成事實。
——即,72年前民國針對大陸的國際“打壓”,72年后人民共和國針對臺灣
的國際“打壓”。都是秉承一國概念。
在有紛爭的這一國中,誰是主體?就所管理的人口,所管理的土地,顯然是
有答案的——這不是以自由度,是否民主,人均GDP為轉移的——否則,香
港就是國家主體了?那就搞笑了。——這也是為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
國自然取代民國的原因。那么,沒有國家主體認可的獨立,根本不可能實現。
這也就是為什么臺獨人士在臺灣非要置民國于死地,宣揚民國早就不存在的
原因。
只可惜,歷史脈絡是清晰的,歷史也是有沿續性的。就算是在臺的民國亡了,
臺獨也不大可能實現。只有一個可能:大陸和臺獨+國際上支持臺灣獨立的國
家打上一架,并要求人民共和國承認臺灣合法脫離的地位(不能是不平等條約
啊,不)平等的話,有可能被下一個國家繼承者推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