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廣東強力治“裸官”

作者: Sparkle001 (Sparkle)   2014-05-31 14:27:32
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幹部,要限時從重
要崗位調整下來。“裸官”不但不能提拔,已在重要崗位上的也要調整。
要麼把家人遷回來,要麼接受降職,兩樣只能選擇一樣,不能兼得。
全面摸底,迅速行動,集中調整相關人員崗位
規範個人報告事項審核分析,治“裸”將常態化
廣東強力治“裸官”
本報記者 鄧 圩
2014年05月29日04:01 來源:人民日報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res/2014-05/29/11/rmrb2014052911p11_b.jpg
 朱慧卿繪(人民視覺)
  41歲的幹部蔡某某,妻子孩子均移居香港,前一段時間選擇向組織辭職。發生在東莞
市的一幕,是廣東強力治理“裸官”的一個縮影。
  目前,廣東基本完成對“裸官”任職崗位集中調整工作,其中調整市廳級幹部9名。
廣東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後,對‘裸官’發現一起,處理一起。”
  根據今年1月中央頒佈的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配偶已移
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即人們通常所說的“裸官
”,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廣東要求,“裸官”不但不能提拔,已在重要崗位上的也要調整。
  在蔡某某辭職之前,廣東各地開展了一項旨在摸清全省國家工作人員中“裸官”情況
的全面調查。
  江門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透露,僅在江門市,對將近6000名需要摸底的科級以上幹
部作了調查。而東莞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透露,細化摸查時,該市共發放了3萬多份調
查表進行調查。
  根據廣東省委組織部制定的工作方案,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
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幹部,要限時從重要崗位調整下來,其中省管幹部在4月底前基
本完成,其他幹部在5月底前基本完成。
  對經過甄別、確認屬於應當調整崗位的幹部,要麼把家人遷回來,要麼接受組織調整
,兩樣只能選擇一樣,不能兼得。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胡春華強調,要高度重視,高度警醒,迅速行動
,堅決整改,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全面核查和處理好領導幹部“裸官”問題。
  毗鄰港澳的東莞,被視為“裸官”問題相對突出的地方。在這次廣東全省的專項治理
中,該市共對127名幹部任職崗位進行了調整,其中處級幹部19人、科級幹部及其他國家
工作人員108人,市直單位“一把手”5人,鎮黨委書記、鎮長6人。
  江門是珠三角地區典型的僑鄉,家屬移居海外的幹部也相對較多。在這次專項治理中
,128人已被調整崗位,其中處級幹部13人,科級幹部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115人。
  任職崗位調整的一個動作,是組織上與這些幹部進行一對一的談話。這是一個需要耐
心的細活。東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司琪說,在談話過程中,有的是幹部本人思想不通,有
的是家屬思想不通,有的幹部帶著家屬來一起談,在選擇時很糾結。“與他們談一次不解
決問題,就談兩次、三次,甚至談五六次。正是因為做了大量深入細緻的工作,涉及這麼
多人的調整工作進行得非常順利。”
  東莞一位鎮黨委書記反復做妻子工作,但妻子還是不願意回來,只能由組織調整崗位
。在交接會上他唱了一首《渴望》,“悠悠歲月,欲說當年好困惑”,表達自己複雜的心
情,在場幹部也深受觸動。
  記者調查發現,廣東“裸官”地區分佈差異較大。與珠三角相比較,粵東西北地區“
裸官”很少,比如揭陽、茂名各有2人,潮州、河源各有1人。
  廣東省委黨校副校長楊建偉在接受採訪時說,“裸官”不一定是貪官或作風有問題,
但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政治倫理要求很高。你把家人移居到外面去了,怎麼讓人相信你不是
“身在曹營心在漢”呢?官員的身份就決定了他們應該對國家有更多的獻身精神。
  通過專項治理,廣東編實、編密、編牢制度的籠子,建立起對“裸官”的剛性約束。
  是“裸”必報,進一步規範個人報告事項審核、統計匯總和分析制度;隱瞞必核,《
廣東省從嚴治黨五年行動計劃》明確規定,“對個人應報告的重要事項不報告或弄虛作假
的,一經發現,一律先停職再作調查處理”;凡提必限,各地認真落實《幹部任用條例》
關於“裸官”不能列為考察對象的要求。
  廣東省委組織部表示,對“裸官”從嚴管理、限制提拔、調整崗位,不是最終目的,
最終是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態。
 
  背景鏈接
  “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 第二十
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
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
)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
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領導幹部須報告14項個人事項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
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內容共14項,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
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
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等。
  在時間上,要求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
,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規定》還提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
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
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據新華社電)
  《 人民日報 》( 2014年05月29日 11 版)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529/c1001-25078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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