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個中國是很可笑的政策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6-12-05 17:34:33
※ 引述《Lu331》之銘言:
: 你為了要圓一個條約無法認定主權的謊 就要說另一個謊
: (對下文遼東半島定義範圍 由馬關條約認定 下列條約中日雙方都以英文為準)
: 1.日本在馬關條約生效後 取得遼東半島的主權
: 前文我貼出的英文版條約也說得很清楚
: 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 territories
: 2.三國干遼: 因為這個條約完全符合國際法
: 俄國 德國 法國 承認這個條約 但對這個條約很不爽
: 要日本把遼東半島還給大清國
: 這三國是承認這個條約 但討厭這個條約 不是不承認這個條約
: 就拿馬關條約來說 清國人討厭這個條約 但不是不承認這個條約有效
: 3.在三國干遼的壓力下 日本妥協
: 於是只好和大清國又簽了 遼南條約
: 中文版本部分條文
: 日本國將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立下之關條約第二
: 款中國讓與日本國管理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即從鴨綠江口抵安平河口至鳳凰城、海城及營
: 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遼東灣東岸、黃海北岸奉天所屬諸島嶼
: 英文版本部分條文(條約以英文為準)
: Japan retrocedes to China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southern
: portion of the province of Fêngtien
: retrocedes to交還某物給某人 full sovereignty 完全主權
: 根據英文版遼南條約 日本在馬關條約中大清國割讓遼東半島的主權
: 要在本次條約還給大清國
: 4.馬關條約:大清國把遼東半島主權割讓給日本
: 遼南條約:日本把遼東半島的主權還給大清國
: 如果日本沒有擁有過遼東半島的主權 在遼南條約中怎麼還給大清國呢?
: 下面兩句話是中國calebjael嘲笑台灣人時 所作的回應
: 清朝不擁有台灣﹐卻能馬關條約把台灣割讓給日本﹖
: 其實你是想黑日本人吧﹖居然簽馬關條約這麼傻﹖居然跟清朝要不屬於清朝的東西﹖
: 他是不是看不起台灣人? 是
: 當他嘲笑台灣人時 嘲諷道:清朝不擁有台灣﹐卻能馬關條約把台灣割讓給日本﹖
: 當他XD嘲笑本人時(我是台灣人)
: 邏輯是:日本不擁有遼東半島 但遼南條約就是能把遼東半島retrocedes to大清國
: 這就是中國calebjael心中理想的一國兩制 中國人笑台灣人時 是一種邏輯
: 但台灣人不能使用同樣的邏輯去質疑中國人 因為台灣人不配跟中國人使用同一種邏輯
: 他是來討戰 狡辯 欺負台灣人
: 還是和善良.認真.講理的台灣人溝通 我想大家都知道
: 我昨天晚上就想回文 但就是要測試一下中國人的看法給台灣人看
: 以免大家說本人以偏概全 好 等了一天左右
: 沒有一個中國人跳出來說 calebjael你的回文有兩套標準喔
: 難道中國人不知道有遼南條約嗎?? 除非他高中沒畢業
: 如果中國人真的不知道遼南條約 我誤會了你們
: 請在本文下噓文說:我是中國人 看了台灣人的文章 才知道有遼南條約
: 如果不噓文 就證明中國人就一副calebjael樣 就是用兩套標準歧視台灣人
我是中國人﹐看了台灣人的文章﹐才知道有遼南條約。嘻嘻。
好啦﹐那麼法理上來說﹐日本確實曾經擁有過幾個月遼南。
我不是全知全能﹐不知道。
不過﹐差點被你帶到另一個坑裡去了。
問題根本就不在這裡好麼﹐根本不在日本法理上有沒有擁有過遼南好麼。
問題是在於﹐我們為什麼講到遼南﹖
是要說﹐即使是馬關條約割讓了遼南﹐但是還是要日本自己有本事拿到才行﹐
如果日本自己拿不到﹐就怪你自己太弱﹐怪不了中國。
中國並沒有義務幫助日本得到遼南。
這就是﹐我給你了﹐但你自己拿不到﹐關我什麼事﹖
而由此的同樣推論是﹐中國雖然馬關條約割了台灣給日本﹐
但是台灣還是需要日本自己去取﹐而法理上中國並不需要負責幫助日本去取。
所以馬關條約中才需要特意寫個第五條﹕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
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準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就是因為若不如此加以提及﹐單憑割讓領土條約﹐中國是沒有義務幫助日本取得台灣的。
再說一遍﹐我割讓給你了﹐但你自己沒本事拿不到﹐關我什麼事﹖
美墨戰爭的條約也是如此﹐條約規定了美國與墨西哥的國界線﹐
可是美國也是要過上幾十年才搞定摩門教徒﹐讓猶他州成為美國一州。
這就是一開始說的﹐條約能確保一方放棄﹐但不確保另一方擁有。
推而廣之就是﹐條約並非對主權歸屬的認定﹐而是對主權歸屬的約束。
試舉一個簡單例子就更明白這點了﹕
假設現在台灣如某些人所願從中國獨立出去成為一個國家並且得到中國的承認﹐
然後現在要解決中台雙方之前遺留的問題﹐譬如說﹐中國認為釣魚島是中國的﹐
台灣之前也認為釣魚島是台灣的。
好﹐現在中台雙方簽訂了關於釣魚島的條約﹐台灣宣布放棄釣魚島。
那麼這個條約約束了台灣﹐台灣從此之後再不能宣稱擁有釣魚島的主權﹐
但憑這個條約就認定了釣魚島的主權屬於中國了嗎﹖並沒有。
因為還有另一個利益相關當事國日本。
這就是一開始所說的條約是對主權歸屬的約束﹐而非足夠構成對主權歸屬的認定。
好在﹐我之前也還舉了《南極條約》的例子來說明這點﹐
差點被你利用一個小錯誤就帶歪到整篇都在討論日本有沒有擁有遼南半島了。
事實是﹐你最多祗能說我舉例(遼南半島)不當﹐
一點都沒反駁到我所說的關於條約對主權的問題。XD
: 5.日本有沒有擁有過遼東半島? 當然有 只是時間不長
: William Henry Harrison擔任美國總統僅一個月 就因病去世
: 按照中國人calebjael的邏輯 William Henry Harrison沒擔任過美國總統??
: 馬關.遼南條約是不是符合我引述的 一國的領土依據條約移轉給另一國 完全是!!!
: 難道中國特色式的邏輯是 擁有時間不久=沒有擁有?
: 俄德法討厭馬關條約 就等於俄德法否認馬關條約的有效性?
: 而在馬關條約中大清國割讓的台灣主權 還是屬於日本呀 這叫馬關條約不能認定主權?
: 6.符合國際法的條約會被國際認可 EX:馬關條約 遼南條約
: 不要拿一堆不合國際法的條約 或是有部分內容符合 部分不符合的條約
: 來狡辯條約對主權的有效認定性
就問你﹐《南極條約》有沒有被國際認可啊﹖
: 我想中國的calebjael是狡辯 還是認真的交流意見 大家都看在眼裡
: : 就算是 將=未來 ﹐那也是明確表示了台灣的主權歸屬從甲方移交到乙方﹐
: 這一點我從未否認 我在前文也說了
: 英美本來就打算把台灣主權交給ROC 開羅宣言也很清楚
你承認這點就好。
: 我強調的是 程序尚未完成
: 打個比方 如果在台灣
: Lu331公開宣示:我迎娶A女 這件事必將達成
: A女公開回應:我認同Lu331說的宣言
: A女寫了一份聲明押上手印:我願意遵從Lu331的話行動
: 請問A女說完話後 寫了聲明 押上手印
: ROC政府就認定我們已經是夫妻了嗎? 絕對不是
: 就算我跟她同居十年 打炮無數次 甚至生了小孩 ROC政府都不承我們是夫妻
: 因為ROC法律規定 Lu331和A女要親自去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才有效
: 當未完成手續前 我和A女都不是夫妻
: 同樣的 我強調的是 當ROC和日本未按照國際法簽屬轉移條約前 程序都未完成
程序已然完成﹐手續完備。相關論述見前面各篇及各例。
你這個舉結婚的例子完全就不對﹐
一、日本投降了放棄了自身的所有主權﹐你的例子中a女擁有完全的個體自主權。
二、在中日爭端之外﹐引入了一個裁決者﹐以裁決者的決斷為最終決斷﹐
自然就把中日本身兩者間的財產轉移給淡化掉了。
三、你引入裁決者﹐卻又無視真正的裁決者聯合國的決定﹐
即你在引入裁決者的同時(roc結婚登記)卻又默認它尚未做出任何裁決﹐
這與波茨坦公告、聯合國文件本身就不符合。
正確的例子是﹐caleb跟lu在同個班裡﹐兩人在爭一隻筆﹐caleb說是caleb的﹐
lu說是lu的。爭了半天之後﹐lu說﹐我投降﹐我不要了﹐我全都不要了。
在沒有別人來爭的情況下﹐caleb自然就獲得了這隻筆。
領土爭議地啊﹐沒聽過這個詞嗎﹖
: : 而非主權未定或不明確。所以就算你認為要日本放棄了才明確﹐那1952年起也明確。
: : 所以你到底立場是怎樣﹖你是認為1952年起台灣屬於中國派嗎﹖
: : 少來啦﹐誰不知道你呀﹐最煩你就是為反而反﹐沒有自己立場﹐變來變去。
: 我的立場 從來沒變
: 1.日本沒有台灣的主權 不代表ROC有台灣的主權
: 二戰後 ROC是盟國代表軍事占領台灣 台灣主權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
roc是根據被降服文書背書的波茨坦公告接受台灣各級(從市縣到鄉公所)行政機關﹐
盟軍總部一號命令指定的是軍隊而非行政﹐前已述﹐別當做沒看見。
: 根據國際法 需要條約才能轉移領土
: 從美國國務院 英國外交部 ROC國防部長也都是這種說法
就跟你說﹐看看有多少個美國國務卿﹐看看有多少個英國外交部長﹐
看看有多少個roc國防部長嘛。
難不成你說你絕對相信roc的部長們在立法會答詢時就絕對不會說錯話﹖
前已述﹐別當做沒看見。
: 2.我反對的是你說的
: 降伏文書後 ROC就已經取得台灣主權
: 3.1952年後 台灣主權歸屬為何
: 我在前文也說得態度很明確#1OEkTYAS 容我簡單再重複一次
: 對我而言 我無意也無能去深究這件事
: 無意是因為:無論我認為台灣主權屬於ROC或不屬於ROC
: 只要我否認台灣主權屬於PRC PRC都要打我
: 無能是因為:正反雙方的說法在我看來 都是某部分有理 某部分無理
: 我不是外交法學專業 無法分辨這些關於1952年後的說法那個全對哪個全錯
: 既然不知道 就不要裝知道
: 就如一位台灣網友hgt展現的風範 知之為知之 不知為不知 是知也
呵呵呵﹐跟你捧殺的某人在說理不過之後一樣﹕
“這個問題我不熟不清楚啦﹐但我想嘴炮”
你無意那這一大堆重復前文的東西是很麼﹖你下面這些﹐難道不都是前文都說過的﹖
找個遼南條約就想重新說一遍﹖別回避前面那些啊。
: : 聽你在嘴。
: : 科索沃什麼時候跟塞爾維亞簽過約﹖塞爾維亞什麼時候不抗議過﹖
: : 你去問問英國美國﹐科索沃的主權屬於誰﹖
: 科索沃是獨立 國際法庭判決不違法 好嗎?
: 脫離某國成立的獨立國家 不必使用正常的五種方式從某國轉移領土
: 因為獨立 是從外來人的手中拿回屬於本地居民的東西
: 當然前提是獨立過程不可違反國際法
: : 叫你去查澀谷事件﹐你這個號稱最喜歡google資料的怎麼不敢提到﹖
: : 1946年﹐GHQ控制日本﹐通知日本將在日本的 外國人 外國人 外國人 分為五類﹐
: : 即﹐
: calebjael:將國籍跟主權掛起來正是某些人所喜歡做的。可惜我又要打臉了
: 紅色這句話 也是你說的 我也按照你說的一直都沒有把國籍跟主權完全掛勾起來
: 本人引述的三段話重點
: 1.1946.8.31
: 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
: 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
: 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
: 英國外交部明確表示 台灣主權未完成轉移程序 還要等
: 但你的回應竟然是終戰詔書﹐這就是正式的文件
: 如果1945.8終戰詔書被認定就是正式的文件 英國外交部會在一年後1946.8.31要ROC等嗎?
: 你的回應是狡辯 還是認真思考後的回覆 我想大家都看得出來
: 2.1947.6.30
: 英國下議院外交官員回答議員質詢台灣地位問題
: It is the view of His Majesty's Government that formal transfer of territories
: formerly owned or annexed by Japan
: must await the eventual Peace Conference with Japan
: 英國外交部官員明確表示 日本的領土現在需要條約才能移轉
: 顯然 英國外交部認為 台灣還不是ROC的領土
: 3.1946.11.21
: 美國國務院對在日臺灣人的國籍問題知會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
: transfer of Taiwan's Sovereignty remains to be formalized
: 翻譯:台灣主權的移轉 尚待正式化 要等割讓條約.....
: (這點我必須承認上一篇文章筆誤 將在台台人 寫成在日台人 該篇文章已改正)
: 顯然 美國國務院認為 ROC還沒拿到台灣的主權
: 以上這三條 都是直接闡明 台灣的主權尚未轉移到ROC手中
: 你自己強調主權和國籍不完全掛勾 人民A國籍=/=主權屬A國
: 但討論台灣主權時
: 卻一直用強調國籍問題 要我去回答主權問題 你真的好奇怪喔!!!!!
: 廢話 我根本不是用主權和國籍完全掛勾 來論證主權歸屬
: 而是引述美英兩國正式的外交文字 國會詢答 說明台灣的主權尚未轉移到ROC手中
: 用這三件事來否定你說的 1945.8 ROC已得到台灣主權
: : 台獨朋友們就是總想掰出一個“日本沒有了自身所有主權﹐但卻有台灣主權”的謊言﹐
: : 日本連自身所有主權都沒有了﹐又怎麼會有台灣的主權﹖你敢回答﹖
: 1.根據我的了解 你是搞錯了 或是以偏概全 把少部分的想法套到大多數人身上
: 大部分人不是說日本沒有了自身所有主權 但卻有台灣主權
: 他們說的是1952年之前 台灣屬於日本的領土 但日本沒有台灣的主權
: 2.
: 原因:日本在戰後被同盟國軍事占領 日本處於有領土 但沒主權的特殊狀況
: 台灣就像九州一樣 還是日本的領土 但日本沒有該領土的主權
: 擁有台灣這塊領土的是一個沒有主權的國家(日本)
: 日本本土由GHQ代表盟國佔領管理 台灣由ROC代表盟國佔領管理
: (PS:別跟我辯沒有主權還叫國家嗎? 有領土卻沒主權? 這是一個國際法中的特殊狀態)
: 3.如果中國沒內戰 或PRC在中國徹底殲滅ROC 或ROC徹底殲滅PRC
: 原來的行程是 當日本恢復主權後 再跟中國簽割讓條約
: 所以原來舊金山條約應該是下面這兩行
: 日本恢復主權後 需在XX日內 與中國簽屬割讓條約
: 將台灣、澎湖之所有主權永遠交還中國。
:  你回頭再看看英美的說明 他們的意思原本就是是這樣
:  但真實世界 PRC得罪了方丈
: 方丈也知道很久很久以後 只有PRC吃掉ROC的可能 ROC不可能吃掉PRC
: 於是舊金山條約變下面這樣
: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  兩者差異 
: 預計版:日本恢復主權 由割讓條約將台灣還給中國 完全符合國際法
: 真實版:日本馬上放棄台灣權利 但也沒還給中國<=台灣主權未定論
: 台灣仍處於被盟國軍事占領的狀態 沒有主權國家擁有該領土
: 既不屬於ROC領土 也不屬於日本領土
: 而盟軍代表還是ROC
: 1952後面就一堆亂七八糟的理論 讓我分不清誰對誰錯
: 4.http://i.imgur.com/vpmTSkk.jpg
: 中華民國外交部《關於美方所提對日和約稿之說帖》P.8~9,1951.4(對日和約參考資料)
: 查美方對於台灣澎湖之最後處置,不欲在此時於和約中予以規定,其意顯在使台灣地位
: 問題懸而不決,以為其協防台灣之舉,留一法律上之根據。此點本部於本年三月二十七日
: 外(四O)東一字第一九五四號呈中,已予論及。
: 美方此意雖與我所持台灣澎湖早已重歸於我之基本主張扞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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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得這麼清楚了。
都說了﹐就是你無視roc的立場﹐哪怕我已經舉出諸多例子証明roc的立場在法理上
是完全說得過去的(roc立場﹕根據國際法﹐台灣已經屬於roc)
然後﹐你自己明明包括前面的第3點﹐以及這裡﹐都在說﹐
“本來意思就是這樣”但由於“特殊的原因”﹐美國故意模糊﹐
(包括在1945-1952年間﹐時而承認台灣屬於roc﹐時而否認)
喲﹐國際法是美國養的呀﹖可以無視包括美國在內的那麼多各國各種例子﹐
說模糊就模糊了啊﹖
有本事﹐要論法理﹐就拿法理出來說怎麼個“模糊了”﹐順便把我舉的那些例子
一一解釋掉。拿“某某人曾經在某某時間說過”﹐國際法是這個某某人定的咯﹖
: 倘此時於對日和約中明文規定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於我,則於和約對我生效後,台灣澎湖
: 在法律上之地位,即與大陸任何一行省無異,屆時美國如仍繼續協防台灣,除明認中共與
: 蘇聯實為一體,共匪之攻台即為蘇聯之攻台,故不得不予防止外,即係干涉我國內政。顧
: 明認中共與蘇聯實為一體或將提前招致第三次世界大戰,自非美國此時所願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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