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陳同佳是「被自首」?港府拒我司法請求

作者: laptic (無明)   2019-10-21 11:07:58
陳同佳是「被自首」?港府拒我司法請求 陸委會批:企圖將台灣納入一中框架
https://www.storm.mg/article/1853312
林瑋豐 2019-10-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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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投案,香港政府拒絕以司法互助管道處理,陸委會20日晚間
聲明批評,港府先漠視我方司法請求在先,如今又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的「一個中國」政
治框架。圖為香港反送中抗爭。(資料照,美聯社)
對於「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投案,香港政府拒絕以司法互助管道處理,陸委會20日晚間
聲明批評,港府先漠視我方司法請求在先,如今又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的「一個中國」政
治框架。陸委會質疑,港府與澳大利亞等30個國家都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為
什麼不能跟台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
陸委會表示,港府宣稱陳嫌「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點,宣稱勸服陳嫌投案的相關
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陸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都可
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w排,毋怪乎有很多媒體及人士懷疑陳嫌是
「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獺C
批港府從不正面回應 陸委會:僅想利用台灣為逃犯條例背書
對於陸委會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
,陸委會批港府根本就不回應台灣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我法務部等機關共同
參與溝通。
陸委會也表示,港府所提來信,台灣明確回覆希將議題聚焦在司法互助, 惟港府從不正
面回應,僅想利用雙方協商,為其《逃犯條例》修訂背書。因此陸委會在5月已公開表示
,倘協商是在《逃犯條例》下進行,持保留態度,當日更透過既有管道告知港府此一立場
。陸委會強調,港府指所謂台灣方面不回覆,完全背離事實,意圖混淆視聽,非常遺憾。
港府表示,如台灣方面在處理陳嫌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府會積極依法配合,但
卻又稱沒有法律與台灣進行刑事司法協作。陸委會也請教港府,依據此一自相矛盾的說法
,港府究要如何提供台灣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陸委會表示,殺人案的被告與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為負責任的政府,理應盡全力伸張
公義,以撫慰受害家屬;港府不思解決之途,漠視台灣司法請求在先,藉機推動遭各方反
對的《逃犯條例》在後,現竟意圖規避自身應有的司法管轄權,其輕視港人遇害的程度,
令人驚愕。
「香港為何不能跟台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
陸委會指出,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地突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
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中國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的邏輯
,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的「一個中國」的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
,因為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陸委會表示,事實上港府與澳大利亞等30個國家都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為什
麼不能跟台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陸委會認為,這樣的政治操作無疑是沒有「送中條例」
的送中實踐,矮化台灣主權,也破壞司法正義與人權,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
合操作。
陸委會重申,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台灣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
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台灣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
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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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不是『被自首』!」香港政府對台聲明:陳嫌赴台無關政治操作,希望台方務實
收人
https://www.storm.mg/article/1853335
國際中心 2019-10-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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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AP,資料照)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9日表示,將協助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來台投案,陸委會對此回應,港
方迄未提供本案任何在港證據,漠視應追訴陳嫌殺人罪,刻意卸責、放棄司法管轄權、別
具用心。香港政府20日晚間發出六點聲明回應,強調陳嫌赴台完全出於自願、無涉政治操
作,「希望台方務實及積極接收一位被其通緝和自願自首的人士」。
以下為香港特區政府聲明全文:
就台灣殺人案涉嫌人自首一事,特區政府今日(十月二十日)作出以下聲明:
(一)台灣殺人案的陳姓疑犯表示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純粹出於自願。有指陳姓疑犯「
被自首」,甚至涉及政治操作,指控完全失實。
(二)香港特區崇尚法治,警方打擊罪案不遺餘力,律政司在檢控方面嚴格把關。香港律
政司已就陳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並確認在香港只有足夠證
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殺或所謂「蓄意
計劃殺人罪」。香港執法、檢控、司法政治中立,完全按所得證據行事,對於無中生有,
憑空捏造的說法,包括所謂的調查不足、漠視追訴其殺人罪行的情況、香港有司法管轄權
而不應用等,我們表示深切遺憾。
(三)事實上,過去港方一直向台方明確表示,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以便台方調查
台灣殺人案。港方早於去年三月主動派警務人員到台灣接觸當地刑事警察局人員,港方亦
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在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港方直接向台方及透
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平台共發了四封信件,以交流案件
進程及表示希望會面磋商。今年三月,我們更在協、策平台上向台方正式提出願意派代表
團到台磋商處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是沒有得到台方回覆。
(四)香港警方在去年三月拘捕陳同佳,經調查後發現只有充分證據控訴陳清洗黑錢罪。
案件因而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相關證據一律不能在司法程序進行中與第三方包括台方互通
。特區政府早在發給台方的信件中清楚說明這個情況。隨著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加上香港
的司法程序已經結束,而陳姓疑犯不再上訴兼快出獄,我們已經向台方清楚表示樂意提供
合法可行的協助。台方如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
(五)特區政府一向尊重法治,依法辦事。特區政府早已表明,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將
陳移送到台灣,也沒有法律與台進行刑事司法協作。陳今次是自願自首,台方應該按一般
自願自首情況處理。
(六)台方早於去年十二月三日已就陳姓疑犯發出通緝令。通緝令現在仍然有效。全球對
於通緝犯的通行做法,均是必須盡辦法將他早日緝捕歸案,偵查起訴,以彰顯法治及公義
。特區政府也是基於此,即時致函清楚向台灣當局轉達了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
,基於陳的請求,港方會協助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
助。特區政府希望台方務實及積極接收一位被其通緝和自願自首的人士。特區政府會在本
港法律容許的基礎上向台提供所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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