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大還是法大?人大常委徐顯明只能躲進「三之論」文字遊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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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料顯示,在中國大陸法學界,由學界而入仕途最為成功者非徐顯明教授莫屬。徐教
授1990年代中期擔任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不久升任山東大學副校長,迅即轉任位於北京
的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七年後又回任山東大學校長,越五年再回北京,調任中央綜合治理
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再短暫擔任大陸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
現任全國人大常委、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教授任職多而耀眼,其學界、政界
通吃的履歷,遠超同時期其他學而優則仕的法界精英。
大約三年前,剛剛就任最高檢副檢察長的徐教授仍以專家身份在一次論壇上就「共產黨到
底在法律之內還是之外」發言,稱「這些問題很多的領導者都在困惑,我的理解是,共產
黨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還在法律之上。……黨也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跟其他組織一樣共同遵守法律,也在法律之下。……這個問題已經困擾了我很長時間
。」
徐教授的這個之中、之下、之上論可謂左右逢源、八面玲瓏,姑可稱之為「三之論」。這
個問題何止是困擾了徐教授一人很久,而是困擾了全部大陸法律人很久很久,並且至今仍
然困擾著大陸當局和大陸人民。幾十年來,中國大陸一直在法大還是權大、法大還是官大
、法大還是黨大的迷宮裡兜來繞去,始終未出這個怪圈。
徐教授試圖對這個宏大問題提出一些新的解答,但他顯然沒有並且囿於其官員身份也不可
能透徹闡述,儘管如此,他以官員之身觸及這個問題,已屬難得。這個問題可以從立法與
適法、應然與實然兩個互相關聯的視角加以考察,徐教授本人也涉及到了這兩個視角,只
不過他限於身份和立場而不得不欲言又止,既未講明立法與適法、應然與實然的關係,也
未界定立法/應然之法與適法/實然之法的差別,並且還有意玩起了邏輯循環的技法,不
排除他故意繞暈公眾的可能,在他發表「三之論」不久即有網友直言「老徐在玩文字遊戲
」。
任何立法者,無論是歐美日等法治國家的議會還是中國大陸作為永久和唯一執政黨的共產
黨,當然均在其所制定的法律——即公開頒行的、執法者和司法者適用的實定法律和實在
法律——之上。為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和公眾提供可據以適用和遵行的法律,本來就是立
法者的職責。在立法的意義上,任何國家的立法者,包括中國大陸的共產黨,當然都高於
實定法(實在法)。
現代法治國度的立法者之立法活動及其所立之法還必須符合正當性即理性的要求,這正是
憲政、法治、人權為主旨的現代立法根本區別於專制皇權的任性立法之處。現代立法者所
立之法必須是正義的、正當的、理性的、應然的法律,即符合人民利益的良法、善法,或
者說,是符合自然法的法律,而不能是只符合立法者私利、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不能
是只維護立法者和統治者利益卻處處限制、剝奪人民利益的惡法。用大陸的主流意識形態
話語,就是立法必須「符合經濟基礎和社會現實」,即立法者是從現實社會中發現法律,
而非創造法律。這是立法者與法律的應然關係的第一層含義,即立法者、統治者、執政黨
與自然法的關係,立法者、統治者應當在自然法之下。立法是否正義、正當、理性,是否
果真符合自然法即應然的標準,是一個宏大而根本性的問題,不同的國體、政體和統治者
會有天差地別的立場。對憲政國家而言,只有符合憲政、法治、自由、人權、民主等普世
價值的法律才是正義、理性和合乎應然標準的法律,而反憲政、反法治國家如北韓的立法
者則會另有一套完全扭曲的有關實在法是否正義、理性的說辭。
徐顯明教授所言「黨也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也在法律之下」顯然是指黨應當
在其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即實在法之下。這是立法者與法律的應然關係的第二層含義,即立
法者、統治者、執政黨應當遵守其自己制定的法律即實在法。徐教授小心翼翼,極力保持
政治中立,僅僅稍稍涉及了第二層應然關係,迴避了第一層應然關係,即關於國體、政體
、政治自然法和普世價值觀判斷的問題。不僅如此,他還刻意迴避第二層應然關係的實然
化問題,即執政黨及其所掌控的各權力機關事實上、實際上是否的確遵守了其自己制定的
法律。這主要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十年來大陸微博和微信上曝光的天文量級的冤假錯案
,大陸官方對律師、訪民和維權人士隨意強加的顛覆政權和尋釁滋事罪名,大陸公安、城
管等行政機構的濫權抓人、隨意打罵和罰款,上海當局新近對前律師張展強加四年徒刑等
等事實,都無可辯駁地證明了大陸當局並未切實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即「黨在實在法之
下」的實然狀態從未兌現。1950、1960年代毛澤東、劉少奇所奉行的無法無天、法律不能
約束我們自己之遺風,正在大陸大範圍復活。
當然,大陸當局仍然會把純粹的事實判斷問題強扭為價值判斷問題,那種大陸式的扭曲了
的價值判斷:我們沒有冤假錯案,我們對律師、公民們的顛覆罪判決、對訪民的尋釁滋事
罪判決都是正確的,我們公安抓人、城管打人和罰款都是依法進行的,我們對張展的判決
是完全合法的……
結合中國大陸的社會現實,徐顯明教授「三之論」留給我們的啟示是:
其一,黨大、權大、官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尤為迫切的是在實在法的意義上,在中國大陸
至今仍是高度敏感的話題,以徐顯明的學界、政界通吃的身份也不能點破。
其二,儘管大陸很早就紙面上規定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在實然意義上
遠遠未能兌現,並且也未打算切實兌現,一旦法律使執政黨或其官員感到不便,法律便會
被束之高閣。
其三,「三之論」的文字遊戲暴露出大陸法治和法律人的困境,言論的困境和法律實踐的
困境,法律本身以及法學家、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等法律人都不得不帶著鐐銬跳舞,特別
是律師將長期被迫在螺絲殼裡做道場,在夾縫中求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