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互惠外拍,麻豆事後要求給全部照片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2014-10-02 14:55:54
※ 引述《hanabiz (再見 B67)》之銘言:
: 各位版友你們好
: 小弟的興趣是人像外拍(互惠)
: 相簿: https://www.flickr.com/photos/115975821@N02/sets
: 每次拍完大約給15~30張修過的照片
: 最近外拍我給了15張,但麻豆覺得太少
: 要求我再給他一些,說是要做紀念
: 於是我又挑了大概10張給他(沒修圖)
: 結果他反而更不爽...
: 一直跟我盧說要全部的照片,讓他自己挑
: 但我不想給!
: 雖然15張不多,但也花了很多時間挑片和修片
: 而且對我來說,挑照片是一個很重要的過程,我希望照片能表達我要的感覺
: 請問各位覺得我這樣做ok嗎?
: 麻豆一直宣稱他有肖像權,所以我必須給他全部的照片
哥不懂法律
純粹講個人感覺 請勿見笑
哥認為這種事先沒有約定好的情況很難有絕對的對錯
因為攝影師或MD都有說得過去的理由
攝影師想控管作品的品質
MD想挑出自己認為好看的照片
================================以上屁話=====================================
哥認為重點應該在於MD對於全部照片是否有所有權
這必須從實際拍攝情況論之
攝影技術包含取景 服裝 搭配 角度 等等
MD如果有在當中與攝影師討論並出意見
那該照片應該就算兩人共同完成了
在此情形完成的作品就算是雙方共同擁有
MD自然能向攝影師請求
相對地
如果說所有的攝影技術跟手法搭配
光線 構圖 後製 相機 鏡頭等等都是由攝影師主導
那MD則不必然取得全部照片所有權
因為這情形就屬於攝影師單獨完成
畢竟攝影不屬於單純的照片
應該說是藝術創作比較合適
有時候甚至照片間的排列順序都有影響
至於MD的權利會不會因此受損
哥認為重點在於攝影師給的作品數量是否真的過少
這個要依互惠外拍這類情形 一般而言都給幾張來認定
當然這個range可能很大
但依本人經驗
給到25張還說不夠的話那可能強人所難了
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好了
不是攝影
但是是同為藝術創作的書法
今天如果書法家題字
他創作數次後寫出滿意的作品
但你不滿意
你能叫他把那次所有寫過的作品通通交給你選一張嗎?
我認為是不行 因為這是對專業的尊重
講個更誇張的
還有書法的集字字帖
把同一書法家其他字出現過的筆畫或部首湊成一字或一作品
上面就冠說是改書法家的作品
這到底對不對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不好意思例子舉的還是不夠貼切
不過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
至於給了也沒差這種觀點
這個哥覺得是因人而異的
如果說哥自己拍的 我自己照相都亂按
我自己也覺得都沒差
但是這對於藝術創作者有可能是無法忍受的事情
整篇說了一大堆廢話
哥來總結一下:
互惠外拍因MD付出了相當心力和時間打扮來拍照
所以攝影師至少有提供一組美照的義務
但因拍攝技術涉及專業藝術創作
所以攝影師得自行篩選並進行後製等 並無交付所有照片的義務
※ 編輯: volvic5566 (203.65.76.254), 10/02/2014 14:59:21
※ 編輯: volvic5566 (117.56.66.2), 10/02/2014 15:25:13
作者: hsinyeh (hsinyeh)   0000-00-00 00:00:00
你的第一句話就決定了下面都白講...
作者: mothertime (我超愛傅紅雪這變態)   0000-00-00 00:00:00
是說如果連口頭約定給幾張都沒有,那也沒得上法院
作者: liton (歐吉桑留學生)   0000-00-00 00:00:00
感覺你好像沒互惠過影像創作不是只有光線構圖後製相機鏡頭,互惠一開始雙方討論哪怕怎拍就算開始創作了,拍攝過程中MD的服裝姿勢表情全不算創作?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回liton大 當然算 但占比程度應沒有到要交付全部照片
作者: MJR7 (穆先生)   0000-00-00 00:00:00
請問占比程度如何權衡?
作者: anandydy529 (AndyAWD)   0000-00-00 00:00:00
同意一樓,就當做是來賺P幣的吧
作者: liton (歐吉桑留學生)   0000-00-00 00:00:00
不要為了定義一件事又弄出一個你自己才懂的定義要不要全部交付上面有人討論過 MD又沒跟你要肉檔給小圖也行MD挑他喜歡的你再幫他修圖出大檔 他滿意也沒違反你的原則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回liton大 你說我自己才懂的定義可是我看你推文是有看懂我意思阿XDDD而且拍攝實際情況只有原PO瞭解 也有可能是共同創作因為沒約定好我是覺得沒絕對的對錯 發表一下意見而已
作者: liton (歐吉桑留學生)   0000-00-00 00:00:00
我的問題跟MJR7一樣 你提了一個你自己才懂的定義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至於M大所說占比程度的權衡 這真的是個好問題 我當出PO這篇也是在想這占比程度的問題 這部分因為很難衡量 所以才很可能變成共同擁有 但我從拍攝經驗來說感覺不太可能變成共有 這可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作者: liton (歐吉桑留學生)   0000-00-00 00:00:00
我的看法上面就說了 不要為了定義一件事又弄出一個你自己才懂的定義 你認為不該全給就不給 這本來就是兩人如何去喬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回liton大 你說的對阿 本來就是兩人喬 但現在是事先和事後都沒喬好 那照片該不該全給的問題
作者: ru8fm06 (阿果拉)   0000-00-00 00:00:00
如果照原po的說法,MD是否也可以認為攝影師只是拿相機按快門而已,而MD需要想服裝搭配畫妝姿勢等等,如果不考慮修圖,照片所有權是否算是MD的??當然前提是攝影師在拍照時沒什麼想法跟互動
作者: archon (內湖流川楓)   0000-00-00 00:00:00
其實不是全不全給,或者是給多少比例的問題...就算拍了1000張,MD很客氣地只拿1%,其中的10張能拿到哪些照片,全掌控在拿相機的人手裡,MD被限制不能參與挑選照片的過程,這跟香港選特首差不多就是這個點,感覺差掉了
作者: MJR7 (穆先生)   0000-00-00 00:00:00
如archon大所言 整件事就是「事先沒講」、原原po捏著照片…事後MD跟他喬、他不讓、然後上來討拍 實在是很難看……
作者: ds1441 (wildfire)   0000-00-00 00:00:00
被拍的人是躺在那邊睡嗎,不然一張照片功勞都算拍照的?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回r大 你有看懂我意思 要依實際情況(這只有原PO才知)我是指攝影師主導的情形 根據我的經驗是攝影師主導回a大 您說的點確實很有道理 這還是要看怎麼解釋哥我的看法是這樣 今天MD也是看過原PO的作品覺得不錯然後互惠外拍 那這個過程其實也是對攝影師技術的肯定MD不能自選照片 好處是保留攝影者的創作自主權如果說都可以讓MD選 那就變成工匠而不是藝術家了回ds大 MD有一組攝影師的作品 所以功勞沒有都算拍照的
作者: archon (內湖流川楓)   0000-00-00 00:00:00
給MD選哪會影響你的自主權?她挑她要的照片,不是你要的,你不需要放在自己的作品集裡呀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回a大 畢竟照片還是攝影師所拍 還是有可能算是他的作品
作者: ds1441 (wildfire)   0000-00-00 00:00:00
什麼可能不可能的,又不懂法律又要閒聊又要講贏被拍的人有肖像權,拍的人有著作權,沒有講明照片就是兩個人的,還什麼人的,還分誰出比較多功勞,重點不在這
作者: liton (歐吉桑留學生)   0000-00-00 00:00:00
著作權 肖像權 一開始講的`互惠`就算是合約了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回liton大 哥覺得重點是互惠的內容沒有約定清楚 所以這問題其實蠻難解 個人認為沒有像版友意見那麼理所當然回ds大 哥雖不懂法律 但查了一下削像權相關的文章削像權可以禁止別人拿來營利販買等等 但不等於所有權所有權我查到的多數意見是認為由攝影師享有詳情網路上或資料庫都有文章可供參考
作者: liton (歐吉桑留學生)   0000-00-00 00:00:00
你可否公布一下幾篇你看到屬於攝影師所有的文章婚攝照可套用?互惠可套用?一開始拿了無法定義的定義 現在說幾篇沒頭沒尾的文章?那本系列針對互惠回文一堆你怎不引用?
作者: MJR7 (穆先生)   0000-00-00 00:00:00
真的…… 很堅持就對了 @@ 臺灣過半數人都這樣~ (攤手)
作者: volvic5566 (大葛格)   0000-00-00 00:00:00
回liton大 攝影當然是攝影師專業 但這牽涉著作權跟肖像權(智財相關) 那當然就是法律專業 我貼一下好了http://digiphoto.techbang.com/posts/521-photo-copyright-difficult-issue"無論是公開或是私下、有償無償約拍Model,都不會影""不會影響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歸屬"另外我研究了一下其他文章 肖像權都引用民法第18條的兩種防禦權 本身沒有積極請求的權利 只有在侵權的時候或有侵權可能才能加以防止 並無請求交照片的權利而且引用至少要引用較有公信力的文章 版友推文當然也有可參考的意見 但還是引用智財方面專家的意見比較合理吧
作者: pshuang (中山先生忠實信徒-我愛蘿)   0000-00-00 00:00:00
我還是認為所謂的"攝影師",都不知道在假掰什麼
作者: liton (歐吉桑留學生)   0000-00-00 00:00:00
你是真的不懂還是故意引用錯誤?文中在談拍攝者的權利,但有否認約拍被拍攝者沒有著作權?另請爬文ad47針對約拍詢問律師的答覆你真這麼好爭論嗎?我前面已說著不需去討論著作權誰佔多少的問題,而是“約”拍,我還特地以婚攝為例說明著作權非問提焦點因為攝影師已經賣出作品,你現在一直將焦點放在著作權有何意義? 如果你這麼堅持可否一張都不給?
作者: MJR7 (穆先生)   0000-00-00 00:00:00
據我印象 ad47大詢問的題法官 不只是律師而已喔 @@ XDDD是總之沒啥好說的 事前沒討好 事後就是共同共有 就那麼簡單不然誰能釐清 誰付出的比重是多少?真的要分那麼清楚,如果攝:麻=6:4 那是否攝挑六張、麻挑四張接著誰先開始挑又是一個問題……都講了互惠 沒別的附屬條件 基本上就是5:5啦~
作者: hsinyeh (hsinyeh)   0000-00-00 00:00:00
所謂的共同所有存在在每一張照片上也就是共有人可以要求"每一張"照片的創作至於我的評論就是整篇文章有用的就只有第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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