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看了一篇判決書,內容是一個性侵慣犯用鐮刀和繩子趁夜晚時騎到女騎士旁邊然後
推倒女騎士的機車……另外他還假裝有事要汽車上的女子下車,然後趁機用兇器威脅女子
不讓女子報案。看完覺得既害怕又憤慨,這種累犯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現在居然要
把刑法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說第四十八條違反一事不再理,wtf,這什麼大法官?難道臺
灣要變成累犯天堂?奇怪刑法用這麼久了,居然現在才說它有問題……好奇陳治宇老師怎
麼看?
昨天夢見兇殘的犯人闖進我家,於是衝進廚房拿起菜刀躲在冰箱旁邊準備他一進來就殺了
他,然後犯人進來了,我眼前突然一黑……可怕的夢就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