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數68天】
本日有感:
一、狗狗們的「份量」果不出所料。
二、因為又睡著了,所以現在補上。
本日進度節錄
公司法
一、職務負責人§8
口訣:經、算、時、發、監、檢、重、重
二、經理人之認定§29
(一)形式認定說:依本法程序進行選任、登記者,始得為公司之經理人。
→與民法之程序不同,本法較慎重其事,足認本法所預設者為高階經理人。
→有利交易安全
→嚴格認定,較合公司法之旨趣。
(二)實質認定說:
1.本法對經理人之稱呼、職等無明文。
2.本法§3II經理人有為公司簽名及管理事務之權。
→應實質判斷之
(三)區分說
原則:形式認定說→基於法安定性為考量
例外:實質認定說
三、事實上董事vs.影子董事
(一)事實上董事:非董事實質執行董事職務→唯恐他人不知
可能來源:
1.選任瑕疵
2.合法選任但已被解任
3.未經合法選任
(二)影子董事:非董事但實質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唯恐他人知悉
1.暗地操控、指揮(非必要條件)
2.實質影響力
3.董事會有遵守其指令之「慣習」,「偶爾」遵循非屬之。
註:自某時點起始者,不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