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54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1-02 09:38:17
【倒數54天】
本日有感:前一日寫題寫到凌晨一點多,累爆!
本日進度節錄:
刑訴
Q.檢察官得否於偵查中取走辯護人之筆記?
實務見解:
一、基於偵查不公開,得限制。
二、依§245II目的解釋,而無不可。
三、係得為本案應扣之物,故得為扣押。
學說見解:
一、辯護人在場權,不是在場放空當門神,還是要起協助被告的作用。(白話:人家認真工作,檢方在那邊張什麼張~)
二、辯護人不僅得陳述意見,尚得於現場紀錄,才能藉此擬定訴訟策略,以維被告權利。
三、檢察官之行為,必須有具體理由,足認有危害之風險,方可為之。
四、紀錄係辯護人之工作成果,並非刑訴上可得為證據或應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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