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數49天】
本日有感:心心念念的大麵羹終於可以內用了,這食物的滋味是我始終離不開台中的原因之一。
本日進度節錄:
刑訴&公法
J789
Q.受性侵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可否作為證據?
一、該陳述之性質:傳聞證據
(一)原則:不得為證據
(二)例外:法律另有規定
1.性侵防治法:可信性+必要性 可為證據→不違憲但須嚴格檢視
2.客觀情狀:客觀上無法合理期待被告到庭,
(1)警方:應審視警詢當下時空背景綜合判斷
(2)檢方:應舉證(ex.鑑定資料、精神診斷證明)
二、法院:符合上述例外情形,基於公平審判之法理,應有補救措施。
(一)證據調查:應使被告與其他證人充分行使對質、詰問權。
(二)證據評價: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資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