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的課稅邏輯,
根據
1.
民法_第 1030-1 條
https://reurl.cc/GpNV3Z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
配偶不得主張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
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https://reurl.cc/yvAZ26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
國稅局主張要納入遺產課稅。
我認為以上這兩個相互矛盾的邏輯;
國稅局主張這是不同的兩件事,
所以互相不矛盾,
堅持以最高額度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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