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養師法第十一條
第 十一 條 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
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營養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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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準備考試已向公司辦理留職停薪三個月
依據營養師法 也就是向衛生局辦理"停業"
若考試結果順利
我就會提出辭呈 也就是向衛生局辦理"歇業"
原則上,辦理"停業"就是等著有一天要"復業"
那如果我從"停業"直接轉成"歇業"是可以被允許的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