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an1019 (仙仙)》之銘言:
: 板友大家好,
: 前面的討論串主要都是以個人為單位來看,
: 想請教如果是以公司為個體呢?
: 今天我們公司做了一個投資,
: 買了電腦機台架設在台灣,(勞務提供地:台灣)
: 進行挖礦動作,(廠房設備等在台灣,進行"生產(挖礦動作)")
: 那這樣的勞務所得(比特幣)要怎麼認列呢?(or這樣的收入在稅法上要怎麼認列?)
: 一般的情況我們買賣都有對象(公司等),我們可以取得發票做為憑證當課稅主體,
: 但是今天比特幣的狀況是沒有對象你就"憑空"收到比特幣
: (就算有流水號之類的在台灣應該也不承認這樣的憑證吧?)
: 這樣的"投資收益"要如何去定義他呢?
只提供勞務, 你並沒有繳稅的問題,
因為比特幣不被承認是錢,
那你提供勞務只是產生貨物, 談何課稅?
難道你打遊戲賺到虛寶, 政府能跟你課稅嗎?
所以有課稅問題的, 一定是在銷售那個點,
也就是把虛擬幣換成現實錢的那個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