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為什麼叫你們別再問了,
因為國稅局見解明確是一回事,
對不對是另一回事,
你說他們有研究過 so what?
版上都一堆人連基本功課都搞不清楚了,
公務員哪管你這麼多, 反正課的是你的稅不是他的,
有事你慢慢去打行政官司啊? 看看恐龍法官有沒有比較懂?
低調, 低調, 低調,
目的就是要讓國稅局不覺得是個事,
不要讓他們腦殘的自作主張胡搞瞎搞
※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路過順手回一下
: 底下這個函是我問的,居然在別人的事務所網頁看到
: 我4月6日發問,4月10日就收到回文
: 個人不太認為國稅局之前沒有研究過比特幣,不然不會有這麼明確的回文
: 發函的承辦人我也跟他聊過了,他對比特幣的看法很明確,就是數位虛擬商品
: 目前最多的苦主就是拍賣虛擬點數卡的賣家
: 國稅局的難處,應該只是比特幣的交易資料不容易掌握
: 我另外還有發一個文問來源所得扣繳問題,國稅局這個研究了比較久
: 最後回我購買比特幣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扣繳20%
: 所以從事比特幣交易,以營利事業為主體稅務風險相對高了很多
: 至於有板友提到「境內」「境外」之區分,無實體產品可能跟實體產品的認定不同
: 財政部1031118台財稅字第10304022020號令為,可以參考看看
: 核釋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
: 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
: 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 將比特幣視為數位虛擬商品課稅合不合宜,個人不予評論
: 但我接觸到的國稅局人員,目前見解大同小異,其實不會模糊不清的問題
再次強調
1. 加密貨幣沒有國境
2. 加密貨幣交易沒有傳輸貨幣, 只有修改分佈式帳本
不管從概念上、技術上來看都是如此
真的要課稅只有政府承認是金融商品
然後依照金融商品的方式課稅
你國稅局沒這個權限就該閉嘴
而不是自創見解去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