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2018年各國ICO法規/監管態度整理

作者: RenRenX (RenRenX)   2018-08-08 09:21:07
最近在整理各國ICO政策近況,
雖然大致套路不出幾種。
若有問題都歡迎討論補充。
網頁版:https://bit.ly/2MphYsU
截至2018年8月,ICO法規各國簡短整理。
一、新加坡
新加坡監管環境相對友善,屬全球 ICO 市場最活躍的區域之一。2017年8月,新加坡金管
局MAS表態,若ICO的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 )構成(constitute)證交法所規範的產
品,則應受MAS管理。2017年11月MAS發布的ICO guideline重申,若ICO產品含有「
characteristic of capital market(資本市場特性)」,應受新加坡證券與期貨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Cap 289), SFA》規範。大部分ICO項目都需要新加坡律
師出一份Non Security Legal Opinion。
二、日本
2018年4月,日本政府提出ICO guidelines,旨在使ICO合法化,目前著重在KYC/防制洗
錢、防止內線交易、投資人保護等規範上。日本政府認為應避免直接將ICO逕認定為證券
(Securities),然而要求ICO issuers必須說明如何籌募、資金利益分配給代幣持有者
(token owner)的規劃。
三、泰國
泰國於2018年5月13日出版皇家法令(Royal Decree),對ICO提出監管框架,提及數位代
幣的發行/募股(offering)、交易(trading)、經紀(brokerage)、交換(exchange
)及稅務議題制定的規範。Decree並區分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與數位代幣
(digital tokens)的不同。數位代幣的發行,必須遵守泰國證交會(TSEC)的條件,此外
,該等代幣也必須在證交會核可的服務提供商才能上架。
證交會預告,ICO 新法規將在 7 月 16 日生效。透過 ICO 進行代幣銷售將受《Digital
Asset Management Act (BE 2561)》所規範。目前允許7種加密貨幣用於ICO上——可參考
:泰 ICO 法規出爐! 設「ICO portal」機制成第一篩選關卡。
四、菲律賓:傾向預設證券性質。
菲律賓證券管理委員會 (SEC) 於8月2 日公布 ICO 管理法規草案,目前正在徵詢公眾意
見。目前SEC基於防止投資人被詐騙,傾向把所有ICO預設為具備證券性質,除非能提出其
他證明例如獨立第三方法律意見。根據新草案,ICO 的公司發行的代幣需遵循《證券監管
法》第 3.1 節規定,因此,這些代幣應在證管會登記,並且必須進行公開訊息揭露——
可參考:ICO 合法化?菲律賓提法規草案 前題將所有代幣預設為證券。
五、香港
香港證監會SFC於2017年9月表示,ICO可能被定義為證券與期貨指引下的Securities,而
須遵循《證券及期貨條例》、與此相關的實體必須向SFC註冊或取得牌照,若未如此,可
能受到證監會調查,譬如2018年3月遭證監會停止的Black Cell Technology發行的ICO即
屬一例。業界認為香港政府態度模糊,因而轉向其他市場如新加坡發展。
六、中國:全面禁止。
2017年9月, 中國政府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表示ICO 是「未經批准的
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嚴格禁止任何 ICO 相關活動。據媒體報導,在中國禁止ICO後,多
轉往新加坡、香港發展。於2018年4月,中國央行表示,所有ICO平台和比特幣交易所已退
出中國。先前中國境內最大的交易所之一火幣,即轉往海外經營。
七、阿布達比
在2018年2 月 11 日的官方公告,阿布達比全球市場( ADGM)金融服務監管局 (FSRA
) 正為加密貨幣、ICO 與交易所制定監管規範。FSRA認為,縱使ICO有詐欺、洗錢等弊端
,「一刀切」的管制方式不是好方式,畢竟現今的金融服務對區塊鏈快速、安全的特性存
在需求,將ICO納為金融方式之一,仍是未來金融的發展方向。
八、印度:全面禁止,但可能放寬。
印度財政部將比特幣視為一種龐氏騙局,ICO亦無發展空間。2018年4月5號,印度央行(RBI)發布文件,禁
止印度境內加密貨幣交易,但可能發布中央發行數位貨幣——可參考:【印度央行|取消
禁令?】討論是否要將加密貨幣視為「商品」,以監管代替禁止
九、韓國:全面禁止,但可能放寬。
2017年9月,韓國禁止ICO活動,然而在2018年5月,韓國國會提出建議,擬重新允許該國
內的 ICO 活動。目前因韓國政府未能為 ICO 提供任何指導方針,因此韓國的區塊鏈產業
多前往新加坡或瑞士 ICO。
十、台灣
台灣主管機關目前尚未針對 ICO 制定法律。於2018年5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ICO
主要分為三種型態:應用型、證券型、支付型,因此宜採個案考量。在未有確切法規前,
應主要仰賴自律組織規範(SRO)。金管會傾向藉由帳戶實名制及自律組織管理區塊鏈技
術,有關SRO部分,據報導稱可能於2018年8月出爐。
十一、烏茲別克
2018年7月3日,烏茲別克總統Shavkat Mirziyoyev簽署一項法令,主要涉及區塊鏈技術和
數位貨幣市場的措施和方法。
十二、以色列
2018年3月,根據一份以色列證券管理局ISA報告可知,以色列官方採取寬鬆態度,將區分
Utility Token與Security Token之不同。以色列證券管理局認為,Utility Token和
Security Token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是否在次級市場進行交易,另一個關鍵區別在於是
否有平台能真正使用數位代幣。
十三、澳洲
2017年,澳洲頒布一方針,指出ICO可分類為管理投資計畫 (MIS)、股份、衍生產品、或
「非現金支付」。2018年4月,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委員 John Price 於一場金
融科技演說中提到ICO和加密貨幣方針,強調澳洲法律的重點在於保護澳洲消費者,換句
話說,即便ICO是從海外營運,業者仍須遵循澳洲法律,取得牌照,除非有條件豁免。
十四、美國:暫不明朗
美國政府可能要求 ICO 須遵循美國聯邦證券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先前將 ICO
發放的代幣定義為三大不同類型:Equity Token、Utility Token 及Security Token。
判斷一個數位代幣是否為Security Token,美國在2017年7月就The DAO相關資安事件發佈
調查報告時,使用「Howey Test」,若符合該測試要求的四要件,就被視為證券資產而為
Security Token。Howey Test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1946 年審理的一個案件,四個條
件為:投入金錢或資產、眾多人將金錢或資產投入同一企業、預期投資能產生利潤、利潤
仰賴自項目發起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努力。依據上述Howey Test,SEC認定The DAO代幣屬有
價證券,其發行與流通皆須遵守美國證券交易相關法令。
在2018年3月一場聽證會後,許多ICO開始明文禁止美國人投資以避免違背美國證交法;部
分ICO公司轉而嘗試能否適用私募證券發售的規則RegulationD,期望藉此取得豁免,其中
一項著名案例為主打區塊鏈雲端儲存的FileCoin。儘管投資人資格限定為「合格投資人」
(accredited investor),FileCoin在2017年8月前後仍迅速以兩輪募資募得約2.57億美
元。通過RegulationD進行ICO,雖然取得豁免條件,然而代幣仍需遵循長達12個月的禁售
期。因此,許多美國ICO業者還是轉往海外發展。
十五、瑞士
瑞士經濟部長 Johann Schneider-Ammann 表示,瑞士希望成為「加密之國」。2018年2月
,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公布ICO指導方針,表示每個ICO 項目都將被獨立評
估,並非一體適用的監管方式。FINMA 將該根據代幣的用途來決定應該用何種現行法規來
管理。代幣有 3 種定義:Payment Token、Utility Token、Asset Token。Asset Token
若為證券,則應遵循證交法;若為公司股份,則需受民法規範。然而,此一方針公布後,
也意味著ICO活動發起者須經由瑞士公司來對ICO參與者進行KYC,事實上,也只有少數公
司能協助,等同擁有壟斷權,引發不少批判。
十六、愛沙尼亞
愛沙尼亞政府對於數位、加密貨幣及ICO友善,希望打造一個全球的ICO重鎮。2017年8月
,愛沙尼亞政府表示將推出「Estcoin」,是首個由政府背書的ICO,要向全球發行。2018
年3月,愛沙尼亞金融監管機構EFSA發布ICO指引方針,將代幣分為3種:Donations、
Utility Token與Security Token。
十七、英國
英國對於加密貨幣及ICO均未有立法。英國金管局FCA發佈一份文件,提醒投資人需注意
ICO的風險、無保障、價格波動,且並未具備如股票上市或金融市場有法令規範的招股說
明書(prospectus),僅為一白皮書(White paper)。
十八、立陶宛
2018年6月,立陶宛財政部(MFRL)發布ICO指引,成為歐盟首批對發行ICO項目或虛擬代
幣提出明確準則的國家。指引中敘述代幣在何種情況下可被稱為證券,並受制於監管金融
市場工具、證券等法令。MFRL深入探討各類 ICO 的法規情景,細分不同類別的 ICO 應適
用不同規定,主要可分成兩大類:「Do not grant profits or governance rights」和
「grant profits or governance rights」。可參考——立陶宛推 ICO 指導方針 財政部
長:不能忽視區塊鏈熱潮
十九、列支敦士登
2018年 3 月,列支敦士登政府總理 Adrian Hasler宣佈將在夏季公開徵詢意見,以支持
區塊鏈發展。目前ICO 項目有5個,該國的監管機構金融市場管理局(FMA)正向其鄰國瑞
士尋求相關協助中。
二十、馬爾他
馬爾他近來積極爭取成為「加密天堂島」。2017年,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MFSA)提出
「金融工具測試」,根據諮詢文件,DLT資產被定義為:(i)虛擬代幣(VT); (ii)虛
擬金融資產; 或(iii)本質上依賴或利用DLT的金融工具。測試將包括兩個階段,以確定
DLT資產應如何分類。首先是特定DLT資產是否有資格作為VT。如果答案為否定的,則第二
階段將確定DLT資產是否符合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中的金融工具資格。如果答案再
次為否定,則DLT資產將符合虛擬金融資產法(VFAA)下的虛擬金融資產。
作者: PKmGG (mige)   2018-08-08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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