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云為何會遭到地檢署搜索?
國內一家廣告打很大的生前契約業者慶云,因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在2014年10月5日
上午遭到苗栗地檢署大動作搜索。被搜索的理由是:慶云生前契約公司自2008年起,因從
事多層次傳銷,多次遭公平會開罰,並列入監管,今年中又因未通過苗栗縣政府委託的會
計師查核,遭公告暫時禁止慶云販賣生前契約,今天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帶隊搜索該公司苗
栗站前大樓,帶走陳慶云、鄒淑芬夫婦及公司一級主管調查,調查違反公共交易法,是否
有非法吸金一併查明。
新聞同時也寫到:檢調表示,慶云公司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今年9月30日間,經營變質
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運作模式係必須先加入會員且支付高額金錢,購買成本低廉之骨灰罐
(一個骨灰罐售價4萬6千元,但成本只有1000元),以取得所謂「經營權」。之後的獎金制
度則有推薦獎金(每人8000元)、組織獎金、輔導獎金、競賽獎金、分紅獎金等名目。因該
公司所發放獎金來源,非屬銷售商品即骨灰罐之合理利潤(骨灰罐成本甚低,僅占46000元
中的約2%),且推薦獎金即每人8000元,亦高出骨灰罐成本達8倍之多,顯見慶云銷售骨
灰罐僅作為取得經營權及領取獎金的幌子,非在販賣商品賺取合理利潤,違反多層次傳銷
規定。其生前契約基本款18萬7千5,頭期繳4萬7千,分期每期繳3千9,從2008年到今年6
月止,累計參加人數9萬7千多人,銷售件數16萬9千餘件,累計金額77億4千多萬元。
既然慶云違法的地方在於用高於成本8倍的售價販售骨灰罐。反正一般市面上的生前契約
的總售價少說也10萬以上,那這4萬7千元就當作契約的頭期款就好了。或者更乾脆的作法
是,把骨灰罐的售價包含進契約裡面?這不就好了嗎?也不會因為一個骨灰罐,就引來檢
調的搜索。這不是很好嗎?
那為什麼慶云的董座陳慶云不早點更改制度呢?如果及時更改,他今天就不會被檢調盯上
了,不是嗎?所以這一切都是慶云的董事長陳慶云太笨了?不懂得及時修改公司制度?
實際上,慶云公司的董事長陳慶云和他的妻子鄒淑芬不是不懂,是不能,更是不願意。
Why? 首先,台灣的殯葬管理法,也就是《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明文規定:殯葬禮儀服
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
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不得提領。
法律條文通常都有點文言文,所以珮珊版主在這邊就直接提供白話文翻譯服務。《殯葬管
理條例》第51條的意思就是:首先,政府不管生前契約的定價是多少,反正只要有任何一
位消費者購生前契約,販售生前契約的公司,就要將契約價款中75%的錢拿出來,把這些
錢存進銀行的信託帳戶。這個信託帳戶是用購買者的名義開的,但必須要等到需要葬禮服
務時,或者購買者向業者要求解除契約時,這一筆錢才能被提領出來。
假設某家業者販售的生前契約,價格是新台幣20萬元整,而20萬的75%就是15萬,因此這
15萬就要存到信託專戶。對消費者而言,這條法律是不是很有保障?沒錯!當初政府就是
擔心有些不肖的生前契約業者,會拿生前契約作為吸金工具,導致消費者沒保障。所以才
定下這樣的法律。
而新聞報導上面寫著,慶云生前契約的定價是18萬7500元,如果依照法律將75%的價款都
拿去信託,那慶云公司能夠拿來發推廣獎金的錢,連4萬7元都不到。那麼舊會員每介紹一
個新會員,慶云就要拿給舊會員8千元的推廣獎金,那麼4.7萬的進帳連6個人都不夠分,
所以獎金一定會不夠分。那怎麼辦?會來做慶云的人都是因為看到推廣獎金好賺,所以才
願意加入慶云。那怎麼辦呢?
由於《殯葬管理條例》只是針對生前契約的價款做規定,那假如把生前契約中某項物品的
錢,從契約的總價款分離出來呢?
於是,慶云會硬性規定凡是要加入慶云的消費者,一定要花4萬7千元買一個骨灰罐。而這
4萬7千元的錢不是生前契約的頭期款,只是那個骨灰罐的錢。因為,一旦將4萬7千元算成
是購買生前契約的頭期款,那麼能拿來支付推廣獎金的錢就只有4萬7千元的25%,也就是1
萬1千750元整,這麼一點點錢,是要怎麼支付好幾位上線的推廣獎金呢?所以無論怎樣,
慶云都要以賣骨灰罐的名義,來規避法律中的強制信託規定,如果不這麼做,根本支付不
了龐大的推廣獎金。 所以慶云今天會遭到檢調大動作地搜索,這一點都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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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去查老鼠會的定義,只要符合
1. 拉人進來並支付一大筆錢購買套裝,拉人者可以馬上拿佣金
(但實際上是一次性消費沒有二次購買,直銷商並沒有建立自己的市場)
2. 產品成本和售價差距過於懸殊,差價大部分用於獎金發放(也就是產品只是幌子)
我想慶云有沒有符合這兩點大眾自有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