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yenet11 (吉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hw2sFF ]
: 作者: eyenet11 (吉他)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請教有關電子耳補助資格認定
: 時間: Wed Jul 22 21:54:52 2015
: 就本法條而言
: 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 下列哪個選擇會喪失申請補助資格?
: 1中斷配戴助聽器超過五年
: 2.持續配戴助聽器超過12年,之後成效不佳,但未滿一年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 一、補助對象:優耳聽力劣於九十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一)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dB HL者,
: 不在此限。
: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
: 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 單純就申請資格作討論,評估由醫院負責
雖然跟原PO的情形不太一樣,
也沒有戴助聽器超過12年,
不過之前也剛好被條文卡到,
所以就藉機分享一下好了。
我原本配戴電子耳超過15年,
後來植入體有問題需要重植,
因為之前沒有申請補助,
所以這次就去申請。
結果就被社會局用中斷配載助聽器超過五年擋掉,
後來是請醫生重開病歷跟診斷書,
強調電子耳也是屬於助聽器(Hearing Aid)的一種。
我自己看他的意思應該是可以翻譯成:不能超過五年都沒有聽
可能是考慮到溝通模式的改變跟預後復健的效果,
希望是補助給書面看起來比較有希望(?)的個案之類。
然後雖然評估是醫院做,
但是最後審定還是社會局,
社會局只看書面資料審這點就還蠻令人感覺無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