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介紹一下本身的視力狀況,我是輕度視障者,現在右眼矯正後0.6~0.8徘徊、左眼
有模糊的視覺景象,但無法太具體形容比如說可以知道有人在我面前比手指,有一點的距離
能判別比多少這樣,主視眼是右眼領有輕度視障手冊且有普通重型機
車駕照,目前考慮去試試看汽車駕照,先說一下輕度視障矯正後的視力要在0.4以下,不過
因為我是小時候鑑定的目前是領永久證明。
我的問題是在求職時該不該表示有身心障礙的身分還是隱瞞,法律有規定雇主不得
因為求職者、勞工隱瞞身分而解雇,勞工沒有主動揭示身分之義務,可是如果以不適任的理
由卻可以解職,因為我本身的狀況一般文書能力沒有比較差,外派的話也有機車。
目前是打算先去區公所辦理媒體不交換隱藏手冊身分,錄取後繳交勞工體檢時如果
被問就說小時候生病左眼才看不見這樣,曾經應徵打工時有誠實註明,但結果不用多想呵呵
,還是履歷不註明,但面試時再表示有手冊,以有機車駕照來證明說本身視力並不差,能力
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