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vorce01 (離婚版匿名帳號)》之銘言:
: 如果通姦證據不足 賠償金額也調解不成怎麼辦
: 我是被告 對方之前要900萬
: 目前降到300萬 但我的律師還是說太多
: 法官不想審理因為1)通姦證據不足 2)原被告都不居住在台灣
: 3)在台灣提告是因為我們是在台灣登記的 我們目前居住國規定要結婚三年以上才能提告
: 4)不知道該用哪一國的法律 原告是美籍 被告是台灣人 但雙方不曾在美國同居過
: 如果這樣子拖下去 法官會判婚姻繼續嗎? 謝謝
我有點看不太懂
意思指妳是台灣人 配偶是美國人 然後妳們住在第三國?
那通姦對象呢?....
在台灣結婚 當然是只有在這才有用啊
除非妳們在其它國家有婚姻關係的成立
只說台灣部分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但是....境外犯罪只限定內亂外患罪和下面這條
刑法第7條規定
刑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者
也就是說 在台灣如果提起境外通姦刑事告訴 是不可能成立的
但民法可以...也就是說如果通姦證據確定 對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
只不過這金額很難如原告所願就是
如果連通姦證據都不足
那麼連要求損害賠償都很困難
訴請離婚是另外的事情
請和通姦罪分開處理
但是別想用承認外遇來訴請離婚
因為離婚條件是 妳如果外遇 只有對方可以訴請離婚
不是妳外遇 就可以用此理由 自己提出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