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在美國經歷整個離婚的過程,發現有很多跟台灣觀念上是有差異的
台灣有所謂妨礙家庭或是通姦罪
在美國是沒有的,法官非常少會拿來參考
頂多是你舉證對方有通姦,就可以作為提出離婚的依據
但是要在獲得賠償或是拿到多一點財產是完全無關的
財產的分配完全是依據公平的方式去分配的,並不會說通姦的一方就應該分得比較少
受害的一方就分的比較多
還有美國採取no fault離婚原則
就是離婚並不是因為某一方過錯了所以叛離
反而是有一方提出要離婚,法官通常會准
但是當然法官的態度還是會盡量要求是以協議離婚收場
但是一方想要拖不協議,那是沒用的,托的一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會不利
某種程度上美國認為假如婚姻感情已經生變,算是鼓勵離婚
我沒有在台灣經歷過離婚,也不知道是不是我自己觀念有錯誤
但每個律師都不願意要幫我因為有對方通姦證據而提告
因為這是沒用的
只能說美國不鼓勵有些人因為好像有法律保障婚姻了,因為對方會怕
所以就不積極去維繫婚姻,這時候美國法律並不保護通姦的受害者
贍養費的認定的確是保護收入弱勢的一方
但很多時候在美國老婆賺的錢也不少
反而收入少的老公通姦了,老婆離婚還怕老公跟他討贍養費的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