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上個月離婚了,原先說好四月開始付扶養費,想說大家好聚好散,我一
個月有一天的探視權,三月她說缺錢,能不能三月先匯款,四月就不用付錢
但前幾天,她告知能不能四月再匯款給她,我說我身上都沒錢了,我剛換工作。
我說都簽了,以前我可以為你去借錢,現在我不會這樣作了,接著她就爆走了,
在電話中罵我爛人,xx娘。簽了就可以什麼都不用負責了嗎
難道離婚了,上面所約定的事,就可以這樣反反覆覆嗎,叫我以後也不用匯款了
,孩子也休想看,要看小孩去找律師。
雖然我還愛她,但一直以來我單薪扛了四年以上,如今簽了,我總算鬆了一口氣
。
你知道休假在家睡覺,會因為老婆回家而驚醒,夜裡也總是睡不好,總是莫名的焦慮
我很想祝福她早日找到一個她心目中理想的男人,但也很怕她找的對象很瞎,我
二個小孩都是女兒。分居這段期間你失去了我的金援,去作大夜班的工作,埋怨著工作的
種種,我心疼她,但也想起我在前年有一次身體不適,雖然她半開玩笑的說,你生病了,
誰來賺錢。其實我心有點寒,萬一有一天我失能了,我想她會是第一個離開我的人
接下來未來我還是會每個月匯款,一樣提出看小孩的要求,如果她拒絕。那我是
不是可以提出強制執行,或要求重新判定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