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大大
先生日前和我提出離婚,目前的想法是,協議書上雙方及兩位證人簽字後,
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不去法院公證,但在協議書上有提到小孩撫養費問題,
條文是:兩個孩子由女方單獨監護,男方按月支付撫養費,分期給付遲誤一期覆行者,
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撫養費。
害怕離婚後先生藉故拖延或故意不支付,是不是可以依協議書內容,對他提出告訴呢?
網路上的文章五花八門,說協議書必須經過法院公證,上面的條款才有作用,
往後對方反悔或拖延,法院可依公證過的協議書強制執行,
如沒經過公證的協議書,則無法訴請強制執行,是這樣的嗎?
對於這些文章,還真是看得一頭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