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正在協商離婚事宜,關於贍養費有共識的前提下,女方有離婚後男方不履行月給
贍養費的擔心,是否可在法院遞狀後的調解庭 當下紀錄上增加男方擔保人一例? 由有台
灣工作證明、長期收入證明的擔保人承擔未履行贍養的男方責任呢。
想知道的是:
1.調解庭上具有法院判定效果的離婚協商記錄,可否增加擔保人一項?
2.如果擔保人不能納入上述,是否還有其他可行的方法讓女方有直接保障?例如三方訂契
約後去公證等?
註1、雙方和擔保人都同意上述情況。
註2、因男方在國外生活,在台灣無資產無家人,所以女方擔心離婚後沒有對男方強制執
行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