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離婚官司ing,
前提:從小孩出生至今都是我在照顧我在養的!
小孩出生前,對方在一次吵離婚時說孩子要留要拿掉隨便你!也再知道小孩性別時指責我
為何要讓帶著女生性別的精子成功受孕!
小孩生下來後做完月子每個月就喊一次離婚!在去年10月起因為本人不協助key 帳單,他
也像他媽表示他老子不開心故意不給家用!12月我和女兒當著雙方家長的面被趕出去!
八月底的開庭,法官的暫時假處分要我每個月帶2次到公園讓他與女兒相處3個小時,但是
女兒是極度沒安全感的小孩,也可能之前在肚子裡就感受到對方的不友善、加上孩子還小
時,他都會在孩子面前高分倍吵鬧,女兒遇到他就是歇斯底里的哭!這兩次的會面交往都
是我抱著女兒在公園一起哭
前幾天好不容易他說他要放棄女兒的監護權、探視權和會面交往、要跟女兒完全切割,當
然他也不會付半毛的錢!
我真的不捨讓一歲的孩子每個月要受這種罪,我當然願意接受!但是避免對方後悔再次上
訴(我知道會面交往、探視是人權,與法律相抵觸時這協議書無效,因此要律師在協議書
上寫著,若他再上訴,需付女兒至20歲前的撫養費!律師說協議書上不可以有條件所以以
違約金稱之!)
但是對方今天要求更改協議書內容,以不對等的違約金,即是若有上訴跟他追討小孩的費
用要賠他1000萬、把小孩改姓要賠他500萬!
試問一個從出生到現在都沒盡到父親責任(除了收到法院的書狀對方律師請他匯款5000元
/月*6,他也在法院簡稱一個月只能負擔5000元的費用!誰要養小孩錢就是那個人負責,
可笑的是他一個月不用報稅有20萬的收入耶!)憑什麼我不能讓小孩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