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向大家請問,我跟太太已經走不下去了,有個2歲的女兒,彼此都有工作,現
在是分居狀態。太太開離婚條件為1.孩子給我,她不用負擔任何撫養小孩子的費用。
2.孩子歸她,但我要給她孩子的撫養費,贍養費到20歲
這讓我覺得無法接受,我個人看法是不管孩子歸誰,對方都應該負擔孩子的撫養費阿,我
是想要孩子,我想請問一下,這樣該怎麼處理,真的只能上法院家事庭裁判離婚,協調條
件嗎?可以不委任律師自出庭嗎?彼此有工作的情況下,女方還可以請求贍養費嗎?如果
孩子歸我,離婚,太太不用負擔任何孩子的撫養費的話,可以約定沒有任何孩子的探視權
嗎?請有經驗的前輩教教我,拜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