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實境秀]
輪子爸爸聲請「履行勸告」Part1
本團隊成員或熟識的當事人會陸續將「實做」各項家事訴訟的程序,分集報導貼文、告知真實個案的劇情進展,不論是什麼有趣的經歷、以及最終結局,都會公開讓各界知道,並當作參考與教材。大家也來追劇吧!這些可不是瞎掰的劇情喔,是真實發生的家事案件、是真實的當事人遭遇~
「履行勸告」算是強制執行前、一種較為和緩的「勸告照顧方」履行法院裁定、調解筆錄相關探視條款之機制。小編若要譬喻的話,差不多就像醫療機構急診室檢傷分類的「輕傷」、或者<幽遊白書>妖怪等級「C等級」或「D等級」的個案或照顧方,才比較適合進行「履行勸告」。若已經進入高衝突循環,或案情已經相當難處理、例如照顧方告探視方性侵孩子,則這個程序的幫助已經不大,不建議聲請!因為「時間絕對不是站在探視方這一邊」,履行勸告程序走下來,少則數個月、甚至可能將近一年……若是不幸遇上了SS或S等級的對手,建議還是尋求其他較為強硬的程序、ꠊ狾p強制執行、改定親權、變更探視方式……為佳。
備註:有個法律問題應先敘明給各位,即履行勸告「理論上」不能跟強制執行同時並存、或同時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文義有點模糊,沒講清楚「強執以外是否得『同時』聲請履勸」,各位怎麼看?小編推論是不行,因為可能造成程序混亂、司法資源浪費。但終究法無明文禁止……小編稍微查了一下網路資訊,似乎沒人公開討論此事,看看哪位勇者身先士卒去實驗看看同時聲請兩種程序?
有個重要主題一直沒時間放上來、未來將評論「家事庭沒有自己獨立、專業的執行單位」之組織設計造成了多少的缺陷與災難;但履行勸告的法院任務編組,其實已經有點像是一個家事庭自己擁有的軟性、小型的執行單位了,而且可緊密將訊息回饋給家事庭法官。履行勸告的家事庭成員至少可能有:院方的家調官、調解委員,以及委外的社工、心理師、諮商輔導人員……等,端視當下法院的人力與個案的複雜性而定。
「履行勸告」於201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於近年才開始陸續由少家法院、各地院家事庭開辦,但因為多數當事人不熟悉、以及很多個案已經進入高衝突循環,故每年聲請的個案不多,一個法院全年度可能不到10件喔。輪子爸爸於2019年年初,在監護權案件確定、連續3次無法交付成功以後(照顧方抱著孩子,孩子一直哭,輪子爸爸不敢動),打電話給113詢問如何處理,113接話人員給予兩建議:
1、到管轄法院家事庭聲請履行勸告(113蠻專業的!)。
2、可找「紅鶴老爸陣線」尋求協助……
於是輪子爸爸聲請履行勸告、也跟我們聯繫上了。
提醒各位網友,聲請履行勸告,聲請書狀的理由事實、照顧方不履行的證據(照片影片、通訊資料等)、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調解筆錄)影本、過往與孩子正常相處的證據,都要清楚明確!另外佐附一份「探視方與照顧方認識、結婚、子女出生、離異、無法探視」的大事紀錄,原則上格式不拘,清晰好讀即可,但可不要像流水帳一樣寫得臭長……。好的聲請書狀可以讓法院與相關配套人員更快進入狀況、掌握案情。
輪子爸爸於2019年1月下旬遞狀聲請、隔日就接到駐院社工電話初步瞭解狀況,於3月下旬接到家調官電話、約了4月中旬於法院內訪談(另外,輪子爸爸於4月初先與團隊成員進行了「勤前教育」,嘿嘿)。大約在5月中旬駐院社工又約了輪子爸爸以及委外的心理師共同會面、討論如何安排與孩子在社福機構進行「監督會面」,並定下3個會面日期,分別是X1、X2、X3。當然,家調官、心理師也約了照顧方與孩子訪談,這部分輪子爸爸就不知道細節了。
於X1會面當日,照顧方有帶孩子報到,且孩子未講出「不想看爸爸」或哭泣。於是心理師、社工就請照顧方離開,讓輪子爸爸可以跟孩子在室內玩,且當日互動狀況不錯,在社工知悉且允許下,社工也協助輪子爸爸與孩子拍了幾張愉快相處的合照。在這次會面,心理師不愧是兒童心理專家,設計了幾個「測試」去確認輪子爸爸與孩子相處是沒問題的、並不會害怕爸爸!由於也有照顧方、或未來潛在的非良善照顧方可能也會看到這則貼文,怕洩露此技巧而導致未來的新悲劇,故決定不公開這些「測試」!
X2就要來臨了,到底探視方可以持續順利成功會面呢?還是照顧方「開始升級」了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全文: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第 1 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23 條 第 4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