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先生已經分居2年,這兩年間他完全沒有來看過小孩
前日我line他說:繼續耗著也沒意思,我們離婚吧,把條件說出來
他今天打電話來,有講了他的條件
1.小孩改母姓,監護權歸我,他不付撫養費不探視,完全切割
2.小孩監護權歸他,不跟我拿撫養費,我可以探視
我本來的想法是
小孩改母姓,男方雙週末探視一次,撫養費11000元
但是聽了多方面的意見後,考量到孩子年幼(3歲)
我北他南將來孩子來回奔波.先生從來沒有單獨照顧孩子的經驗
我考慮完全切割的方案,但是就我查到的資料
我有幾個問題
1.完全不付撫養費.也放棄探視,這樣是合法的?
只要離婚協議上面有確實寫清楚,對方有簽字,這樣就沒問題了嗎?
2.如果對方簽了,將來反悔或者長輩來鬧,上法院的話,這樣拿出簽字過的離婚協議
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
3.如果在離婚協議上面寫"女方有權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姓氏,男方無任何異議"
這樣有效嗎?
4.我可以要求對方在未離婚前沒有負擔的小孩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