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lman (威爾)》之銘言:
: 看了原po這麼多文章,我想問的是,當初為什麼原po要不去打監護權官司,而是要直接
簽
: 下前妻不用付出贍養費的協議書?
因為小孩要搬去桃園上學,好讓我爸媽能
就近照顧,我爸媽不可能長期待在新北幫
忙照顧小孩。
臨時在外面找保母很難,因為時間分散(
早上一大早我就要上班,小孩一個上小學,
一個上幼稚園,送上學的時間和地點都不
一樣;放學時下午四點多,我下班要七點才
到家),還有準備早餐和晚餐的問題。
要換地方上學,就只能先取得單獨的監護權。
: 從之前的文章看起來,原po(或原po母親)想要能100%機會同時拿到兩個小孩監護權,不
希
: 望有任何閃失,所以才同意前妻的條件,前妻不用付出贍養費,讓原po不用打官司直接
拿
: 到兩個小孩監護權。
讓兄妹分開很殘忍,我不會答應這種事。
但如果媽媽不負責任,要自己跑走,我是
管不了她的(勸也沒用)。
: 換句話說,假設前妻原本應該付出的贍養費是:
: 2萬x12個月x12年=288萬元
: 也就是原po用了這288萬元交換了“百分之百取得兩個小孩監護權的機會”
: 再換句話說,原po你其實已經把前妻給你的贍養費花掉了,你知道嗎?只是你不是花在
小
: 孩學費,保母費,房租,而是花在取得小孩監護權的“百分之百機會”
: 原po你都已經把前妻給你的贍養費花掉了,你現在是在叫什麼?
如果照你的說法,單親家庭的家長,都不
用跟非同住方拿撫養費了。因為小孩會跟
同住方住一起,是非同住方將小孩的監護
權,以等同於撫養費的金額,「賣」給了
同住方。
我不會認同這種想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