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婚一年四個月,
當初協議書有註明婚後所購買的不動產截至離婚為止,女方不再支付房貸,所擁有的持份
,明訂是13%。 不動產目前為男方名下。
女方搬出附近另外租屋,孩子共同撫養。
每週輪流住,等於父母各顧一半一半的時間,
但女方每月支付一萬元給男方讓他去付學雜費安親等。
但,因當初協議書未明訂處分不動產的期限,只寫明女方擁有13%,去年十月女方請男方
去做增貸來購回女方的持分,但男方以協議書上沒有寫而不肯做,且不肯立即處分房屋,
喊沒錢
但男方是公務人員,薪資比女方多一萬多!
說等他有一天賣房子了就會把錢分給我。
但這期間我必須租屋跟支付扶養費,且男方已將新女友的物品都搬進家裡,把我剩餘還沒
帶走的東西都丟垃圾袋了!
請問女方是否可以行使離婚2年內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來強制男方有所行動取回自己的財
產?
真的非常苦惱,為了孩子還保持表面的和平,不想撕破臉!!但真的非常想趕快分乾淨!
我也有我自己的人生要過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