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的妹妹約六年前跟她先生因先生外遇問題離婚,只是外遇部分還沒有切確證據,我妹就
忍不住跟對方大吵,導致沒有蒐證到,對方被抓到後,惱羞成怒便聯合父母把我妹趕走,
急著離婚,妹妹也沒提告不想糾纏,想說就好聚好散。
當時協議離婚時對方還跟妹妹要兒子的扶養費,妹妹當然是很不甘願給,畢竟是對方偷吃
,但我勸妹妹還是要對小孩付責任要無愧孩子,所以簽了每個月三千給小孩,監護權雖然
歸前夫,但我妹為了就近看小孩,租房子在孩子的小學旁邊,走路約兩三分鐘就到學校,
所以小孩每週會到我妹家跟我家(娘家)過夜兩三次,妹妹其實也支付不少費用,不過大
多是娛樂、吃飯,買鞋買衣服這些花費。
他們離婚後,為了小孩我們一直努力保持友善,未曾跟對方提過一次他外遇的事,也無責
怪。對方也時常在週末前傳訊息給我,說小孩想回外婆家過週末,甚至週末他還常常來我
家吃飯,所以對方陪小孩的時間其實也不多…
離婚後,因她前夫不斷糾纏,下跪道歉有的沒的,差不多半年他們就復合,大概三年多前
我妹又搬回夫家與前夫同住,也共同扶養小孩,像去年小孩停課期間,幾乎都是我妹請無
薪的防疫照顧假在家照顧小孩,不然就是放在娘家給我跟我媽顧。
他們復合後,我妹確實沒有繼續支付3000塊的費用給他,而是直接把錢花在孩子身上,而
且我妹搬回去住後也是跟他一起負擔家用。
去年九月,我妹又發現對方在約砲網站約砲、招妓,我妹個性很直,所以再次直接攤牌,
只有把招妓對話留存,對方又惱羞成怒把我妹趕走….
我妹一樣又搬到孩子學校附近的租屋處,恢復每月定期支付3000給他,對方又糾纏要跟我
妹和好,說要和好,但不希望我妹再搬回夫家住,也不願登記婚姻關係,我妹覺得他只是
想當砲友,所以拒絕。我們家仍然為了孩子跟他保持友善,孩子也跟之前一樣的頻率到我
妹租屋處還有我家,最近他可能覺得我妹是鐵了心不願再復合,這個月開始不給我妹看小
孩、帶小孩,並要提高孩子的費用到12000,還交代學校跟安親班,跟老師說我妹不負責
任沒付小孩費用,其實老師們根本不知道他們已分手,因為我妹很常去接小孩,而且老師
有事也都是跟我妹聯繫,但對方是監護人,要求老師後,這些老師也都擋著不給我妹看,
實在很無奈。
現在對方要求是要要將每月的扶養費提高到12000元,一個月只能到我們這邊過夜2次,說
趕快簽一簽找律師到法院公證,若我妹不同意一直拖,他還會再追溯過去六年的費用。
經跟他談判,對方只給兩條路,一是上述條件,二是可降到8000,一樣一個月探視兩次,
但需追溯及一次支付完過去六年的費用。
目前我們想先遞酌定子女交付會面及暫時處分,希望能快點見到孩子。
我想瞭解,我妹有他召妓的對話紀錄,只是他們復合後沒有再登記,無婚姻關係,這些紀
錄如果附上有利證明對造對於婚姻失敗要負比較大責任嗎?(就算沒婚姻關係,但確實因
為他的作為,導致孩子的媽媽離開,致使孩子的生活穩定度降低)在談扶養費或甚至監護
權會不會比較有利?
訴訟過程中使用這些召妓紀錄會有違法問題嗎?
目前因對方堅持除非付錢否則不給看孩子,有明確的對話紀錄(很多次),只能比較確定
對方違法民法1055-1友善父母原則,侵害我妹與孩子的親權。
追溯部份若對方提告,成立機會高嗎?
若上法院扶養費是否有談判空間?還是只能照對方要求呢?
希望睿智的鄉民們能給點意見,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