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判決離婚,必須以具有法定事由為限,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與他人性行為、故意犯
罪經判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確定等。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定事由,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有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仍得請求離婚,實務上當夫妻處於分居狀態時
,便很常見會主張夫妻關係因分居已無法維持,從而訴請離婚。
但分居並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判准離婚,譬如今天分居的狀態,是夫/妻其中一方在沒有正當
理由下搬出共同住所,而不同居,那麼法院便可能認為分居的狀況是可歸責於主動提出分
居的那方,該方要以此離婚便不是很容易。此外,就算是正當理由分居,法院還是要觀察
分居後,雙方是否已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例如分居後雙方已毫無聯繫形同陌路,那麼判
准離婚的機率便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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