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前服替代役中因需要開始辦理中低收入戶進行提退,趕快幫家裡支撐負擔,
我是獨子,家裡共三口而已。
母親在我國中時候因子宮腺肌瘤,深深病痛雖然現在可以正常生活,但體力已經
大不如前,無法操勞工作,若發作很多症狀都出來,
而我現在又服役中無法負擔家裡經濟,
父親的收入也因業務近年無所績效,其中辦理中低收入戶有些醫療診斷相關證明,
需要公私立的醫院,但我母親從以前就給一家婦產科診所,做治療,
也因家裡無法負擔較高昂的治療術,才持續這樣好多年在診所治療,
有沒有辦法將歷時許久的診所診斷證明交由公立或私立醫院去承認呢?
我怕屆時區公所不承認母親那項治療
(資格: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醫院,診斷需3個月以上療養無法工作之證明。
母親已經經歷過了)
還有沒有一些辦法可以解決此項問題呢? 我是新北市人
擔心卡到這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