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nclefucka (Comic Lo )》之銘言:
: ※ 引述《M4Tank (M4Tank)》之銘言:
: : 民訴目前通說實務(修法)都被邱派邱道長統治
: : 然後道長學說更是被外人稱作玄學(估計只有他的門生才能理解他講什麼)
: : 所以實務上法院幾乎沒人採道長見解(因為會很累) 所以實務愛用德國那套
: : 刑法由於歷史關係(早期尤其是清朝末年留日居多)分裂成兩派 德派跟日派 日派跟實務走緊緊 德派則掌握通說這命脈
: : 那麼假設台灣於十幾年前的大修法時修法者腦波都被打到
: : 通通採德國立法例
民事訴訟法我不清楚
刑法的話,德派日派在台灣法律的繼受之上有兩個最主要的差異
一是對於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定方式
德派採條件理論,就是理則學上說的非p則非q
套到刑法上,就是"如果a不開槍,b就不會死,所以a殺b成立"
採反面角度推論,但日派批評此說扯太遠,認定太難
反之日派主張若p則q的相當理論,行為跟結果之間依正常邏輯或常理有因果就成立
但德派批評正常邏輯或常理認定標準模糊
另一差異是可罰違法性理論
此說是日派主張,實務上最高院接受(最高法院74台上4225)
就是如果行為結果輕微,影響或風險很小,未觸及到刑法保護法益懲罰犯罪之核心,就姑且算阻卻違法
德派不接受此說,認為輕微也是有與法律對幹的實質違法性,不認同這種幾乎是把違法性量化(還模糊不明)的學說
林山田批評過此說
認為犯行輕微至多只是檢察官不起訴之權限,仍具違法性
所以如果2005修法全採德派
那
在實務上就限制在非p則非q的邏輯中
爭論很累人
不承認可罰違法性
那檢察官硬要起訴,法官也不能判微罪不舉
: : 那麼台灣法律環境會有變化嗎?
: : 以我的推測 實務可以更有體系性架構出一個完整論述 而且不是東一個西一個
: : 還有林山田的黑白書會繼續更新吧
: 首先,抗議學生會被條子揍死在地面上,
: 然後才能缺牙漏風的提倡:「宮廟不服從」
: 接著再抓去關......
公民不服從的問題,台灣是引用德國Roxin學說視為緊急避難
一些日派如李茂生(台大)也接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