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是指預防、糾察中央與地方官員的貪腐。
制度,指的是組織形式與法令,不是靠官員個人的「空言道德」。
好,指的是更文明且更有效(不是利用祕密警察寧錯殺一百去打貪)
雍正個人有絕對的統治權威也有糾正官箴的決心。只是當時雍正的知識程度有限,
對於更進步的行政管理知識可能還不夠熟。
此外,大清是專制王朝,所以民主國家中由民選議會對行政部門進行政治監督的這一塊,
無法強求,而是討論在「開明專制」的外在環境中,有穩定統治權威(例如在雍正10年)
的行政改革者,除了提出火耗歸公、養廉銀等等政策之餘,還有哪些可以利用現代行政學
裡面去防止行政官吏貪腐的「組織設計或法令規定」呢?
當然,改朝換代輪到昏庸君主上台而人亡政息是另一回事。至少英明君主在位時,
如果適度套用現代行政學理,還有哪些制度可以改革呢?好奇問問大家的心得。
此外我也知道「既得利益」者的反抗壓力的存在;當然,這在行政學理中其實也都有相應
的作法。甚至不要說行政學,說管理學好了,家族(未上櫃上市)公司本來就是家天下,
管理學也有相關學理去談老闆(皇帝)如何監督這樣的公司避免幹部(官吏)徇私舞弊。
只是我才疏學淺,所以心血來潮發文請教大家對於倒數第四段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