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nominate (innominate)》之銘言:
: → innominate: 你舉個例子我們來討論看看,要類似新加坡/沖繩這樣的 04/28 00:08
: → innominate: 島嶼型國家 04/28 00:08
: → fw190a: 相關案例我偏向給出歐洲小國。限定島嶼的話頂多找到混合 04/28 09:15
: → fw190a: 制與未獨立的,但我看不出加上這限定是有助於討論。 04/28 09:15
: → innominate: 因為這整串討論是在於「沖繩」能不能變「新加坡」,至 04/28 09:49
: → innominate: 於你要討論純學術的OFC問題,哪我沒什麼興趣 04/28 09:49
: → innominate: 你問我的最後一句也是:「沖繩能不能變新加坡」 04/28 09:50
: → innominate: 「會不會卡在普通法」 04/28 09:50
再用回文補些比較長篇的內容,
首先我承認獨立島國這設定下普通法小島幾乎佔了全部,
但也要考慮到目前釋放出來的獨立小島國裡面,本來就一大堆英國相關的,
只能給出一些邊緣的,模里西斯是混和制,
巴林是比較偏民法,但也有強調加入普通法元素,
阿魯巴/馬德拉/大溪地是民法,但沒有真的獨立地位。
只看這些島國的話,它們與英國/普通法系的聯繫,
確實是其作為OFC很重要的原因。
但基於其他民法的OFC小國存在來看,
不能抽象出一個普通法作為必要條件的規則,
除非你另外論述一個,作為獨立島嶼,普通法是成為OFC的必要條件,
就會變成目前還沒有經驗能否證。
但這種討論方式是不可取的,就是所謂的改動條件來符合理論。
而且要注意,ZM原本的說法重點在強調他作為一種文化遺產的必要性,
但實務上民法國家可以成為OFC,就已經推翻這種說法路線。
(當然OFC其實是你的解讀,他有可能又回到體量那個說法。
沒聽他講不確定)
另外也有些案例,例如杜拜的嘗試,在民法基礎上搞出普通法的經濟特區,
以此吸引投資,代表這個區分是可克服的,
並且根本不該是一種精神/文化上的限制。
。。。
所以回到沖繩案例上,
我首先看不出為什麼要用他是島嶼國家+民法基礎的設定,
來否認他成為OFC的可能性。頂多是增加了一些困難度。
要靠立法來完成。
從更一般論點上,我認為沖繩的優勢是,有些教育/工業基礎,
可以學新加坡優先發展重點工業,(現實的工業基礎在回歸日本時有被衝擊到),
另一個優勢是旅遊上,則要比較接近現代才真正發力。
然後是作為中日台韓的中間灰色地帶,有一定斡旋空間,但難度頗高。
劣勢則是,
首先以近代船運來看,他位置上作為轉口港的效益已經不明顯,
港口設施與歷史積累也不如新加坡。
周圍的政權沒有像東南亞那邊那麼散亂,
尤其早期可能只有來自日本一家獨大的生意甚至競爭。
所以我結論是沖繩獨立的假想線,
有可能作為OFC獲利,
但規模不可能與新加坡程度比。
。。。
然後突然想到一個搞笑的點,
沖繩在美國管理下時,算是哪種法制??
wiki這兩個條目
琉球民裁判所
アメリカ施政権下の沖縄の法令:
高等弁務官布令第10号「銀行(Banking)」
高等弁務官布令第14号「通貨(Currency)」
高等弁務官布令第15号「通貨交換(Currency Conversion)」
看了感覺雖然主體是日本民法,
但一些實行方式和投資相關法律也可能是有往普通法系靠攏。
可能也成立一種混和制?
所以算不算被傳功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