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nnominate (innominate)》之銘言:
: 標題: Re: [假設] 二戰後台灣能走沖繩模式
: 時間: Wed Apr 26 00:23:30 2023
: 得出來的結論就是普通法(海洋法系)
: 相對於大陸法系
: 對金融活動的發展更有利
: 不要你覺得我覺得
: https://scholar.harvard.edu/shleifer/publications/law-and-finance
: 沒知識就去唸書唸論文
: 我材料都貼出來了
: 這其實已經是很基本的東西
: 我也不知道要在這裡爭論什麼…?
我貌似沒在跟你爭論
普通法對金融有利的部分,
而是在延伸出來的邏輯與定義部分有意見,
例如:
憑什麼說成普通法是國際金融中心的必然條件?
你不是問我國際金融中心的定義嗎?
我給了,你的呢?
所以你的分類法的權威性來源在哪?
跟普通法的相關性/必要性又是如何建構?
從你的回應看來,
只能說你對"必要條件"這個詞沒啥敏感度,
所以我反駁它作為必要條件,你卻當成我反對它的效果。
你可能對邏輯不太熟,這就算了。
但你甚至不試圖用邏輯來討論,
只會退回自己論點安全部分強調知識權威性,
連溝通都有困難。
。。。
你這篇其實進一步凸顯,你可能連你自己丟的資料都不會看。
我看了它寫的結論,
講的是以法律保護投資者程度來說,普通法最優,
民法體系的德/北歐中間,法最後面。
並且裡面也提到民法系統中對於保護較差的區域,因此產生了替代機制。
這代表,普通法實行區域優勢較大是事實,
但這是歸納法,而且問題意識是在於討論:
法律保護程度這個效果本身,如何影響投資者。
普通法優於民法體系在這裡,只是觀察到的一個相關現象,
而非成立一種必須要普通法才能達成的因果關係。
學者之所以討論分拆的各項效果,
是為了增加理論的適應性解釋各種變化,
並不是為了證明哪一個法系一定有利的結論。
只有用奇怪的抽象方式,
去把理論搞成教條的人,才會喜歡這套:
產生一個,必須普通法系才能如何如何的衍生。
: → moslaa: 至於未來將來是否會因為東京上海等成文法區域的 04/26 11:27
: → moslaa: 金融都市越來越多,進而讓學界改變理論 04/26 11:28
: → moslaa: 改口成文法 不成文法都可以,這就未來的事情了 04/26 11:29
本來就沒這種說法。
目前看到的各派說法,我上一篇裡面第四種定義那個來源,
已經是全力在強調普通法優越性了,
他也沒有大膽地論斷說,沒普通法就一定如何。
以體量的定義是主流我已經說明了,這定義本來就不試圖排除腹地的影響。
以流動市場吸引力為主流的定義,
又有例如盧森堡、瑞士、毛里求斯等國家。
只要在立法上特別制定保護的法律和稅收優惠,
就有吸引力,民法本身就也不是問題。
兩種定義方式都證明他的理解存在著問題與扭曲,
不會再浪費時間糾結這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