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只領一次簽約金,卻要貢獻9年的青春,取得自由權後,卻一點也不自由
我覺得:
1.下修自由球員年限,並應含美日職年資;
2.自動生效;
3.轉隊費應提撥比例(6:4)給聯盟,作為台灣棒球發展基金。
作者:
love2233 (love2233)
2015-11-04 12:21:00(  ̄ー ̄)ノ[請願書]
作者:
Mr23 (瓦旦)
2015-11-04 12:31:00推1.2
理論上來說 砍賺隊費可以增加出價空間 使球員拿更高薪
我覺得年資到了就該無條件變自由球員若有球員在第8年或第9年就想轉自由球員才該有轉隊費
作者:
lrh18 (鳥鳥安打王)
2015-11-04 12:57:001.2都同意 3的話不認同 要栽培一個球員 需要花很多心力跟錢
美日職年資應該怎麼計算?小聯盟和二軍的話也算進去是否有點怪?如果像蔣智賢這樣的話很難去認定
這些都可以再檢討,我不希望以後中職自由球員都是老人
作者: tea0729 (OVER AND UNDER) 2015-11-04 18:50:00
3爛透了。1.2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