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五月,直屬主管在會議室中與我密談,表示
「因為業務縮減,公司有冗員,所以希望我接受資遣條件。」
會給我優於勞基法的資遣費與其他BALABALA。
2015年六月,領到各項費用之後,感覺沒有優於勞基法。
不巧卡在剛懷孕兩個月,胎況不穩,所以沒有直接向直屬主管詢問,
只有向「資遣後跟我對接的財務長」表示會抽空去公司收東西,順便詢問資遣費的明細。
領到薪資的前兩天,看到前直屬主管在FB上求才,職位跟我相似;只是職稱比我高。
2015年七月,因為養胎養得差不多了,所以到公司跟財務長確認薪資明細。
拿到一張「沒有寫資遣原因的離職證明書」。
因為六月被朋友提醒公司「資遣我後又徵人可能違反勞基法」,建議我提出申訴。
所以拿到那張沒有資遣原因的離職證明書時,覺得不妥當,於是隔天又向財務索取
「希望能開立有當初口頭告知我離職原因是因為公司業務縮減字句」的離職證明書。
結果財務說:資遣我的原因是業務變更。
然後迴避我說的業務縮減。
2015年八月,提出公司惡意資遣+懷孕歧視
公司在調解委員會提出了新的資遣原因為「不能勝任工作」
然後提出一堆事由文件指控我怠職,只是當初資遣我為了我的情緒要讓我接受,所以
才說是業務變更,實際上就是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我。
調解失敗。
2015年十一月,懷孕歧視裁決,認定公司的資遣原因與懷孕岐視無關。
問題:
一、請問公司這樣一共換了三個資遣原因,除了直屬主管在會議室當天說的資遣
事由外,其他的公司在資遣我之前根本就沒有告知過我。
這樣公司站得住腳嗎?
二、事後公司舉證了一堆「認為我怠職」的事由,部份事由我因為權限與時效的關係
反駁不易,又無法向同業求救,是否可以有任何方式,可以向法院要求
「無視那些事證 / 請公司恢復我的權限讓我可以搜證 / 其他」
(公司的舉證都大概是資遣我前N個月的事證,在我有那些行為的當下公司都沒有
警告我 / 懲處我 / 扣薪 )
三、同前述,公司這樣在「認為我有怠職的當下」沒有直接做出處理,事後才在我提出
申訴後,說是我不能勝任,這樣的資遣事由成立嗎?
四、如果判決確認公司真的是惡意資遣我,我事後再上訴懷孕歧視可以嗎?
五、如果判決確認公司真的是惡意資遣我,我對於可以索賠的金額沒有概念,
請問有版友可以給我建議嗎?
六、若公司在判決出示前,要先提合解,合解金我該怎麼計算比較洽當?
※
雖然我已經聘請律師來處理這件事了。
上來發問不是不信任律師,而是心裡很慌,想要有個底,或尋個勝訴的案例...
第一庭開完之後,律師說雙方沒有交集。
下一次開庭,小孩就出生了...............
每次得到新進度,就陷入焦慮狀態,一直反覆查看自己的陳述與所備的事證到底齊不齊
能不能反駁公司我根本沒有怠職......
本來以為我所備的事證夠齊了,至少懷孕歧視不會輸
沒想到,懷孕歧視的判定讓我很無奈。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