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雇主遲發薪資,可主張之權益?

作者: zxz   2016-04-12 21:17:34
謝謝您詳細的解答,對於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很有幫助。
※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銘言:
: : 1. 去年上半年被拖延近半年才給付的薪資,之後確實都有給,
: : 如果主張勞基法23、27條好像沒有意義。
: : 故是否可主張雇主賠償「期間未收到薪資而減損的利息」、
: : 以及「一次給多個月造成被預扣所得稅而減損的利息」、
: : 或甚至是其他相關損害賠償?如果可主張,是否有法條可參考?
: : 2. 今年被拖欠迄今的薪資,是否可依勞基法23、27條要求雇主按時給付薪資,
: : 並給付前述的利息?
: 1.2.兩點引用的法規沒有直接關係,不建議在勞動契約的調解階段運用
: 這個部份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將可以民法第203條,以5%為標準
: 但實務上這個東西調解人不太會碰,而且金額也不大,走到訴訟的實益也很小。
民法第203條是規定利率,若要主張雇主給利息,似乎是用民法233條?
主張的遲延利息的確很少,大約只有數百元而已。
但由於一旦讓勞工局介入勞資爭議調解,就可說是與雇主撕破臉了,
故儘管金額很小,還是先準備好相關資料佐證以備不時之需。
: : 3. 若拖欠為現在進行式,可否依該理由循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
: : 同時依17條要求資遣費。
: 這個可以考慮,可以在欠薪期間提出
因為無心戀棧了,故可能會採取這作法 (無奈)
這期間其實已經在找新工作了。
: : 4. 若雇主之後有按時給薪,我過一段時間才打算依前述理由終止契約,
: : 是否會因為第14條第2項規定,而無法逕行終止契約,且沒資遣費可拿?
: 第14條第1項第5款如已恢復不易成立
: 第6款則須在得知30日內提出
: 原則上,單位沒收到錢與勞動契約是兩碼事,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也就是說,綜合您對3、4點的回覆,意即:
「若要離職加拿資遣費、利息要趁早,等雇主正常發薪後就很難了」的意思嗎?
: 只是,如果是科技部的案子,倒不如繞個圈子處理
: 先寫信去科技部說你是哪一個專案,學校告訴你沒發薪水是因為他們沒付
: 這個他們應該有過解釋,看他們的回覆
: 稍早我也看過科技部的,是依照各校的行政程序處理
: 學校如同意用校務基金先行墊付(以暫付或預借款處理)
: 也是可以辦理的,可參考清華大學的文件P.32
: 各計畫請預留人事費,少數計畫餘額不足影響助理薪資發放,校方同意先由校務
: 基金墊付….
: 原始連結如下:
: http://account.web.nthu.edu.tw/ezfiles/98/1098/img/1401/9-2-1.pdf
: 如果你在公立學校任職
: 以您整體性的評估,個人建議先與您的計畫主持人打聲招呼
: 去找學校會計室主管討論相關程序,如果可以預借就自己跑流程
: 請忽略承辦人那一關,因為辦預借對他來說麻煩,會先擋你
: 如果會計室主管非常強硬,再跟對方說你會提出這個要求,到勞工局去爭議調解
: 屆時得用校務基金支付資遣費(科技部計畫沒有這個補助項目)
: 讓學校選擇程序,一般比較正常的公務員會選擇用暫付或預借款處理
: 資遣費是未編列項目,光是說明就夠他受了…
雇主是私立學校,我也有跟主持人告訴準備要採取的行動。
主持人也曾幫我向雇主過但無效,目前還沒檢舉雇主,
最大的原因就是不想波及到主持人 (兩難)
至於流程部分確實如您所說,我之前有找承辦人,並詢問可否讓校務基金先墊付,
但被以無相關辦法、無前例等理由打槍。沒如您所說找會計主管,可能是問題所在…
作者: blacknate (Nate)   2016-04-12 23:15:00
3.4點我的看法跟您的解讀相同私校的部分因涉及各校作法,避免爭議將另外回信給您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4-13 01:44:00
勞務是雙向契約 給付勞務報酬乃是勞動(僱傭)關係雇主之債務(相對勞工給付勞務為其債務) 給付遲延為債務不履行一種 債務不履行民法訂於229-241 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 blacknate (Nate)   2016-04-13 21:40:00
不過損害賠償在勞資爭議的案子看起來,似乎成立的比較少,還是說樓上在調解現場有比較多這樣的樣態了?損害賠償似乎出現在法院的僱傭關係訴訟比較多然後損害賠償,這個個案似乎也不易舉證相關損失,不知有無其他解法供參考?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4-13 22:01:00
單純follow原po想賠很多的想法而已…所受損害和所失利自然得要自已舉證…
作者: blacknate (Nate)   2016-04-13 22:28:00
大概是被欠太久氣不過吧...私校拖起來很多都3個月起跳這個CASE還拖半年,這學校還蠻扯的
作者: kimari   2016-04-14 08:28:00
原po的利息也只有幾百塊,應該是氣不過沒錯,但原po資遣費用的法規錯了,勞基法§17用的對象是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原po應該以新制的勞退條例§12來算,資遣費折半,試算可參考:http://labor.kcg.gov.tw/Calculate03.aspx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4-15 20:09:00
沒給薪是勞基法處理的 因為給付遲延造成的損失才是是債務不履行處理的 弄到損害賠償就是讓範圍 例如:有以薪資購買定期基金定期壽險 因勞契給付遲延造成基金或壽險給付遲延甚或到被解約或給付不能 其為一損害面向很多 沒辦法一言蔽之 真想告訴 找個好律師談談吧所失利益並非可預期即為所失 必須具體客觀可列舉舉例:已取得台GG工作機會具體薪資、何時上班都提好因勞契給付遲延不能解除契約又有競業禁止(一切都是)舉例 不要太認真) 而無法台GG報到..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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