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post文,想請教有經驗的人士,不知道放在勞工版合適不合適?還是要放去律師版請教?
朋友長期由台灣公司聘任長駐海外工作,三年前在海外遭遇雇主惡意不法資遣,經過漫長的三年官司總算勝訴,由高等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確認回復原職.
回復原職後,有幾個問提
1.僱傭關係存在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 訴訟期間,沒給的特休假,年資假跟定期返台休假等,跟公司要求金錢賠償?
2. 訴訟期間的返臺機票是否也可以求償?該公司的返臺機票其實都是同仁自己買,之後公司給一個已經核定後的定額,如果同仁沒使用,會併入同仁隔年的1月份薪資內,算是經常性的定額補助.
3.訴訟期間,公司給該原職位的每月食宿交通津貼,是否可以求償?也是定額補助.
以上這三項,在之前提出僱傭關係訴訟的時候,沒有列入,但因總金額加一加也不少,現在確定僱傭存在後,再向公司請求可以嗎?公司如不願意是否就是再打一次官司呢?
4.勞保年資問題,新北市勞保局回函說無法註銷之前退保紀錄,那短少的3年勞保年資,勞保局說可以跟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請問可以要求那些? 要怎麼請求? 再提出訴訟?
5. 朋友復職後,公司把他當成重新再外派來計算,說是依照公司的內部工作規範,拿掉了外派多年應該有的機票張數,返台休假跟年資假等,造成權益受損. 僱傭關係存在不是已經確認過去從未離職過?這樣是不是公司違反判決的意思?這部份要如何爭取?
朋友原本的律師跟公司的律師對這些事項的看法不相同,都是各在一方說話,因此想多聽看看其他有過類似經驗的人士,會怎麼處理呢?